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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局長談新舊《文物保護法》之差異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29日 12:42)

  央視國際消息(新聞30分):新《文物保護法》的頒布和實施無疑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和完備的法律保障,同時有關人士強調,新法所提出的文物方針更加符合我國現階段文物工作的實際需要。

  在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中,總則的笫一條就明確指出文物保護法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將“保護為主,搶救笫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以法律的形式寫進總則,同時明確了各級政府負責本地文物工作的職責。

  另外新法還進一步強調了國家對文物的所有權;強化了文物保護的各項管理措施,包括不可移動的文物、歷史文化名城、考古發掘活動以及國有館藏文物等各項內容。

  同時新法還進一步規範了民間收藏行為,加強了對拍賣企業的管理,根據我國民間收藏文物發展趨勢以及現行管理情況,新法規定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強調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等。

  新法還進一步完善了文物的進出境管理制度,明確了文物進出境的核查制度和程序。 在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行政執法的基礎上,新文保法大大強化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對於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行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罰。(范伊然 陳琳)

責編:趙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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