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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空連線】當生命逝去後——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談腦死亡立法  
08月28日 11:53

    死亡,對於每一個活著的人而言,都是一個十分沉重的話題。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死亡”一詞被解釋為“失去生命”。那麼失去生命的標誌又是什麼呢?

    幾千年來,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認為是死亡的唯一標誌。然而,隨著醫學科學的不斷發展,呼吸機和維持心跳血壓藥物的出現,使一些已經出現生命衰竭症狀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來維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另一方面,腦電波的發現,則使一向沉默的腦部活動開始引起人們的重視。

    ——1959年,兩名法國醫學家在對23名深度昏迷的病人進行臨床觀察時首次發現了一種新的死亡狀態。

    ——根據對這23名不符合傳統死亡觀念的深度昏迷者的臨床研究,1966年國際醫學界正式提出了“腦死亡”的概念。

    ——兩年後,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的研究小組,提出了第一個“腦死亡”的臨床診斷標準。

    ——80年代中期,中國醫學界開始討論建立我國自己的“腦死亡”標準。李舜偉教授作為國內知名腦神經內科專家執筆撰寫中國第一個“腦死亡”標準的討論稿。李教授告訴我們,確立腦死亡標準的關鍵意義在於,與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相比,腦死亡具有不可回逆性。雖然最早的“哈佛標準”並沒有成為判斷腦死亡的最終標準,但在此後30多年間,全世界80多個國家和地區陸續建立了腦死亡標準,一些國家還制訂了相應的腦死亡法。

    日前中央電視臺時空連線記者採訪了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他明確表示:中國制定腦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深入討論、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腦死亡診斷標準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腦死亡具有不可回逆性 立法迫在眉睫


    從我國醫療衛生改革和發展的現狀看,我國需要腦死亡的立法。中國還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我們用世界上1%的衛生資源在為22%的人口服務。所以我們要用有限的醫療資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服務,不能浪費。

    病人腦死亡以後,作為親人總是希望他能夠再醒過來;作為醫生,因為醫學屆對腦死亡的認識還不清楚,所以醫生也希望自己的病人能醒過來,而這兩種因素加在一起,我們往往還是運用傳統的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擴散才判斷病人已經死亡。直最後一刻醫生都在搶救。但是,搶救一個腦死亡病人一天的費用,可以治療上十個、上百個普通病人!特別是在農村,還有邊遠地區,許多農民連基本的醫療保障都沒有,而我們卻把大量的資源浪費在100%不可救活的病人,這對完成我們衛生改革的目標是極不相稱的。

    
科技進步引發腦死亡立法


    在上個世紀以前,醫生如果發現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改變,即腦死亡以後,幾分鐘後心跳和呼吸就會停止、瞳孔擴大。這是很自然的現象,就不存在為腦死亡立法的問題。可是隨著科技進步,現在有很多先進的辦法來維持腦死亡病人的呼吸,直到很長很長時間。例如在美國,用呼吸機最長的可以維持14年,維持幾天、幾個星期就變成家常便飯了。

    現在中國沒有腦死亡的立法,沒有承認腦死亡的概念,所以這樣醫生也不能夠宣佈病人已死亡。家屬也認為病人沒有死,所以這就形成了一個誤區。

    雖然,有人會認為這種停止搶救的作法會違背倫理道德,但從社會的角度來説,明知道不可行卻一定要浪費資源,就會使很多可以治好的病人,或者能夠得到基本服務的病人失去機會,所以首先要使大家認識到什麼叫腦死亡、知道腦死亡是不可逆轉的,這樣就比較容易形成共識,而明白立法的意義。

    
腦死亡立法的意義和影響


    立法可以第一讓我們衛生資源合適的使用,醫療衛生的整體佈局會更合理、更公正,廣大的人民群眾會從中受益。

    第二點,由於技術難度和社會道德因素,“腦死亡”在我國一直無法給予界定,這成了困擾醫學界的一大難題,也無形中成了器官移植的“瓶頸”。因為我國器官移植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後有很大進步,但由於腦死亡沒有立法,我國器官移植的供體的質量是比不上國外。但隨著時代的進步,人的觀念也在進步,丟掉束縛我們前進的、傳統的觀念為器官移植開闢了一個更廣闊的空間。

    我國有很多中末期的病人,腎、肝、心臟病,成千成萬的病人等待著器官,如果有腦死亡立法,那很多垂危的病人可以得到再生的機會。

    
腦死亡立法的三步曲


    由於腦死亡立法對中國司法界是個新課題,又有傳統、宗教等影響,中國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會有個過程。腦死亡的立法是對幾千年傳統觀念的突破,人命關天,必須十分慎重。

    除了調整人們的觀念,要進行腦死亡立法,還要遵循法律程序。第一,要有腦死亡的診斷標準;第二,要有腦死亡立法的技術規範;第三,就是腦死亡立法的管理程序,管理的辦法。這之後,國家有關部門就可以頒布腦死亡法規,並進行試點,以後在全國鋪開。而第一點腦死亡的診斷標準一定要結合中國國情,不能照搬國外的標準。

    美國器官移植、腦死亡的立法,歐盟的立法,我國台灣和香港的立法,新加坡的立法,都結合了本地區或本國家的特點,都不一樣。例如台灣腦死亡的立法,就規定腦死亡與呼吸死亡是並行的,病人的家屬可以選擇其中的一個來決定。所以我國的立法也要結合中國國情、要有人情味,同時也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不斷為大家接受。

    我國現在應該説已經有了腦死亡診斷標準,衛生部從99年開始就進行了很多次討論。而我們技術的規範基本上也比較成熟。至於管理辦法,我希望在明年的人大會議上能夠得到廣大人民代表的認同。

    現在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的腦死亡立法非常嚴謹。要神經內科和神經外科的專家、麻醉學家、其他學科的外科專家、還有倫理學家同時在場一起宣佈腦死亡,所以宣佈腦死亡是一個相當慎重的過程。所以,沒有條件的單位是不能宣佈腦死亡的。只能在有條件的醫院、國家級的大醫院或省市的大醫院可以首先進行。

    腦死亡立法對普通人來講,在心理要走一段很長的路,但衛生部制定腦死亡診斷的初稿,就意味著我們已經站在了腦死亡跑道的起點上。我們現在看向終點,希望有一天,在終點上回望的時候,能夠感謝所有關心腦死亡立法和為它作出努力的人們。



責編:曲歌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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