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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時評:民辦教育立法要解決什麼?  
07月30日 10:52

    前不久,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民辦教育正式進入立法視野,消息傳出,立時在社會上引起強烈的反響。那麼,此次民辦教育立法主要解決什麼問題?

    
民辦教育為何要立“促進法”


    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稱作《民辦教育促進法》,為何要加入“促進”二字?

    這牽涉到民辦教育立法的定位和目的。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汪家镠在向常委會作説明時解釋説,民辦教育促進法是作為教育法的配套法律定位的,立法涉及的教育基本性質和共性的問題,在《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規定,因此不需要面面俱到。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柳斌強調,基於民辦教育在我國教育體系中比重過小的現狀,草案名稱為促進法,目的是解決民辦教育的發展問題,重在促進。

    據2000年統計,全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6萬多所,在校學生1000多萬人,範圍從成人教育、職業培訓到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各個領域。而我國公辦學校100多萬所,在校生3億多人,相比公辦教育的巨大規模,民辦教育學校數和在校生數只約佔5%。1999年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要求,“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專家指出這一格局決非是當前“95%”與“5%”的共同發展,民辦教育的發展力度亟需加大。

    不僅如此,鋻於當前教育資源尤其優質教育資源的短缺,導致升學競爭激烈,擇校現象嚴重。專家指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通過增加教育供給方式的多樣化和選擇性,也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受教育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在我國還是“窮國辦大教育”的背景下,民辦教育的發展還可以大大緩解龐大的教育需求和有限的政府投入之間的矛盾。

    據央行最近的調查顯示,目前居民儲蓄存款達8萬多億元,其中20%的儲蓄動機是教育費,也即至少1.6萬億元的意向是投向教育,這無疑給了民辦教育很大的發展空間。

    
解決民辦學校的“國民待遇”


    解決民辦教育的地位問題,是本次立法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是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關係。從當前現狀看,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關係問題不清,使民辦教育長期處於配角的地位,並在學生升學就業、教師待遇等許多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是制約和束縛民辦教育發展的一個主要原因。

    汪家镠作説明時強調,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就其性質和目標而言是共同的。為此,草案中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草案對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的平等權利做了規定。

    二是政府與民辦學校的關係。有專家指出,這同樣存在著關係不清的問題,表現在有些地方政府要麼管了不該管的事情,使本地區的民辦教育處於受歧視的地位;要麼把本來應當管的卻放任自流,造成民辦教育的無序競爭,甚至違法亂紀。因此著眼長遠,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亟需一個公平、公正、透明的依法行政、依法辦學的良好環境。

    為此,法律草案對政府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職能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草案在多項條款中給予民辦學校在學校管理體制的確定、機構的設置、學校法定代表人的確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校長和教職工的選聘、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

    柳斌認為,草案解決了民辦學校的“國民待遇”。只有維護了民辦教育的地位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才能促進他的發展。

    
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發展民辦教育,另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民辦教育的“營利性”問題。

    《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但在民間辦學的實踐中卻因對該條款的不同理解而導致不同的行為,社會上的爭論也很大。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舉辦民辦學校,捐資辦學者為數不多,多數人是投資辦學,大多數舉辦者希望擁有所投入部分的産權,並得到相應的回報。從近幾年一些地方民辦教育發展的實踐看,允許舉辦者從辦學盈餘中取得一定的回報,有利於調動辦學者的積極性,有利於吸引更多的社會集資來舉辦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不等於不能營利。

    從理論上講,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的專家指出,由於現代社會下教育屬性産生了分化,從公共財政體制的角度看,一種是純粹公共物品,像國際上通行的義務教育制度,基本上由政府負責,國家機制發揮著主要作用;而一部分非義務教育屬於準公共物品,在政府資助的同時引入一定的市場機制。既然其中有市場機制起作用,而且民辦教育不用政府的錢,允許舉辦者在某種條件下得到一定的回報便在情理之中。

    草案規定:“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産屬舉辦者所有。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按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提取的費用後,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汪家镠作説明時説,這就一方面表明國家對具有公益性的民辦學校的認可和獎勵,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舉辦者謀取暴利,把經濟回報限定在一個合理範圍內,使舉辦者的辦學目的與民辦教育公益性協調一致,以此來積極引導舉辦者的辦學行為,也體現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立法宗旨。

    《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還只是草案,此後的人大常委會還要繼續進行審議討論修改,一切還是未定之數。但從上面對草案的大概介紹和分析中,還是能感受到此次民辦教育立法的一些思路和要點。(王淑軍)

    附:關注民辦教育:德才小學緣何無疾而終?



責編:曲歌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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