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行政審批不得為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保護傘”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8日 11:20)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 你的産品想進來,我設門檻攔住你,個別地區曾以政府規章或決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在本地銷售。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禁止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做法。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産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在制定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建議,應取消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劃比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省級政府在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管理工作中,當出現地方性的特殊問題時,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許可措施進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又來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省級政府規章一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是必要的。但是,對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應有必要的限制,其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是臨時性的。(鄒聲文 張旭東)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