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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8日 11:18)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核撥。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按照這一法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鄒聲文 張旭東)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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