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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關於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3日 18:46)

  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3日在公佈《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兩條司法解釋時説,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應當是作出相應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主管部門,包括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李國光説,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由於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是由有關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為作出相應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

  “與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其他國務院主管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李國光補充説明。

  根據世貿組織有關規定,一般只有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方才有權請求成員國國內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為此,司法解釋規定,與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李國光説,這些利害關係人,是指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記者李薇薇 田雨)

責編:白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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