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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個人不應取消婚檢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2日 09:45)

  南方都市報消息:備受矚目的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後,引來公眾普遍讚譽。我相信,新《條例》是公民個人權利在全社會進一步得到伸張的大背景下産生的,是充分尊重“民意”的結果。

  但是,我們也注意到,新《條例》未把持有婚檢證明作為婚姻登記的必要條件。而我國現行的《母嬰保健法》卻有著不同的規定。

  《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應該説,《母嬰保健法》主要是從生育角度考慮的,為了提高下一代人口素質,上面的規定是必要的;而新《條例》主要是從結婚當事人角度來考慮的,為了確保當事人的私權利,取消強制婚檢也是應該的。《母嬰保健法》是1994年10月27日通過的,現在新《條例》把婚檢列入“可選擇”的範圍,顯然兩者並不一致。僅就法律效力而言,新《條例》顯然低於《母嬰保健法》,實際操作時應以《母嬰保健法》為準。

  新《條例》規定公民結婚不必婚檢,這是對公民結婚的自由權利的充分保障。結婚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基於愛情和自願。民政部門無權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都是有條件的,氾濫的自由、無限制的自由既會損害公民個人權利,也會影響社會的良性發展。必要的婚檢則是對這種自由的限制。現在,婚檢成為我國人民提高生活質量和出生人口素質、阻斷疾病的屏障之一,這是一位衛生部官員對新華社記者説的,他舉出數字表明2001年的婚檢的情況,在參檢的800多萬人中,發現了近20萬對婚姻和生育有影響的疾病患者,折算出來,參加婚前檢查的每54人,就有一人身患這樣的病症,這其中性傳播疾病2萬多人,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和艾滋病人84人。許多患者在被檢出後,自己還不知道已身患疾病。在2001年全國參加婚檢者中,還存在著精神病患者15000多人,嚴重遺傳疾病患者6500人,這些疾病也將不同程度地影響婚姻質量和後代健康。

  因此,我們不能因為新《條例》規定公民結婚可以不婚檢,就從而得出結婚不必婚檢的錯誤認識。

  婚育不僅是公民個人私權利,也是影響社會乃至一個民族質量的大事,如果説結婚是公民私人行為,那麼,生育卻是事關社會和民族的大事。體質不健康、素質不高的後代不僅給公民個人造成極大的心理和經濟負擔,同時,也給社會和國家造成負擔。

  新《條例》所規定的婚檢“自選”是基於公民個人對自己身體情況的準確把握的高度信任,也是公民對法律的自覺承諾。當把權利交給公民個人的時候,公民是否真的有能力、誠信地遵守這個承諾,卻是需要我們警惕的。如果公民明知道自己不適合結婚,一旦結婚就違反了《婚姻法》,一旦生育就違反《母嬰保健法》,那麼,其後果恐怕不僅是對公民自己不負責任,也是對社會和國家不負責任。

  公民有結婚的自由,新的《條例》確保了這種自由,這是一種進步,但是,對自由度的把握卻與公民的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有密切關係。我們期待著公民把婚檢當成自己的切身需要,而不是來自外部法律力量的壓力,從而達到對自己負責也對社會負責,這才是新《條例》實施的另一個潛在的意義。  

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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