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 | 網絡電視直播 |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無主”埋藏物不得據為己有,你知道嗎?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17日 19:31 來源:
    專題:2006直通地方兩會
    進入[新聞社區]>>

  CCTV.com消息(新聞社區):許多人都知道撿到錢包、拾得財物要歸還失主或者上交有關部門,但對於無意間從地下挖出、河海中打撈出的財物卻認為是“天上掉餡餅”,理應歸自己所有。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根據《物權法草案》的相關規定,對於這些漂流物、埋藏物,無論“有主”、“無主”,拾得人、發現人都應該送交有關部門。否則,將被罰款或承擔法律責任。

責編:陳卓

相關視頻
更多視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