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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規範購售電行為促進雙方互贏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4日 13:43 來源:
    專題:網友評兩會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眾所週知:電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所謂特殊是指它生産和存在的方式,電力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是客觀存在,是一種無形的物。同時,電力不能儲存,隨産隨用,即生産與使用必須同時進行,所以購售電雙方必須密切配合。為確保電網安全可靠經濟運行,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動力,國家既對電網的生産調度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又對發供電企業雙方購售電行為進行了規範,其目的是依法維護髮、供電企業的合法權益,以利電力市場經濟的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當前規範發供電企業購售電行為的主要法律文本就是《電力法》、《購售電合同》等。當前有人説,在購售電業務中,存在競爭無序現象,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主要表現在電力調度上的隨意性和電費結算的不及時等。但是,過分強調購售電業務中競爭的無序,無助於利用法律自覺地維護企業利益,也不符合我國法制建設的實際狀況。那今後如何在工作中進行規範呢?如何保護雙方利益呢?筆者認為關鍵在於做到兩個方面。

  一是堅持平等的法人地位,嚴格按合同條款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從合同的主體來説,《購售電合同》的雙方是平等地位的法人。從合同的內容來説,是規定了電力産品的買賣關係這樣一種民事法律關係。《購售電合同》中出賣人(獨立電力生産企業)將電力産品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電網經營企業),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所以,《購售電合同》是買賣合同。既然《購售電合同》是買賣合同,它就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和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買賣合同一章的特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二條也規定:“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網調度協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簽訂的。儘管我國目前的《購售電合同》和發達國家相比“遊戲規則”還很不健全,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但是,對於雙方企業來説,當前主要的問題,應該是對現有的法律法規給予應有的尊重和認真的執行。畢竟《購售電合同》不是什麼特殊的無法可依的怪物,而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性合同。既使將來國務院頒發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也不會違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因此,雙方應該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支持,相互配合,多換位思考。用電高峰時,發電企業多為供電企業著想,結算電費時供電企業多為發電著想。平時相互加強溝通,共同應對市場風險,共同克服困難,確保電網安全可靠經濟運行,盡最大努力共同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

  二是加強監督管理,促進雙方互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規定了國家對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關於規範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政府和購電方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對購電合同實行監管制度。簽訂購電合同前雙方草簽的意向書應報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審查,經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購電合同。” 這個規定的逆向解釋就是:沒有經過審查批准,就不能正式簽訂購電合同,簽訂了也屬無效。另外《購售電合同》作為一種要式合同,它的正確簽訂和履行將影響到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於這樣的合同,國家必需對其進行監管。因此,作為電力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有義務維護雙方利益。在實際工作中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認真履行要自己的職責,消除不平等的條款,杜絕厚此薄彼行為。同時,今後監督管理應從完善立法、健全法制方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條款,通過有效的手段和形式促進立法,進一步完善“遊戲規則”,依法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比較積極、比較實際的態度。

  電力生産和供應正常與否,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各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力生産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第十九條規定“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因此,不管是發電企業還是供電企業,都應從國家大局出發,以確保整個電力系統安全可靠,保證電力生産、供應的安全。電力企業都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電網企業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拒絕發電企業上網發電,發電企業也得以不正當理由拒絕為電網頂峰,不得相互為對方設置障礙等。當前主要是防止電網經營企業在購電活動中由壟斷地位造成的權利濫用。主要表現是違反平等互利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損失賠償對等原則。今後電力監督管理部門要借鑒國外在電力體制改革中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創造符合國情的規則。按照民法通則的一般原則和合同法的原則規範進一步規範雙方的行為。防止利益的不均衡,防止合同簽訂和履行的不當給社會財富、國家財産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劉純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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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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