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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員管理存真空:稅務無權查 財政無線索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7日 13:33 來源: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消息:

  稅務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卻無權查處 財政部門有權處理但缺乏線索來源

  稅務財政公安部門應該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建議稅務財政部門聯合出臺辦法加強監管

  “財會人員幫助企業做假賬偷稅卻可以輕鬆逃避懲罰。”12月5日,新疆烏魯木齊市國稅局副局長韓文磊給記者講述了長期困擾他的一個難題,“這是因為,稅務稽查部門能夠發現財會人員的違法行為,卻苦於沒有處理、處罰的法律權限,財政部門能夠依照會計法實施處理、處罰,但缺乏有效的渠道及時掌握財會人員的違法行為,從而導致企業財會人員管理上存在盲區”。

    做假賬助企業偷稅 財會人員逃避懲罰

  韓文磊給記者講述了一件不久前發生的事情。11月9日,王某等3人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並處5萬至50萬元的罰金。

  去年年底,烏市國稅局稽查局根據線索,在調查中發現,2004年5月至9月期間,王某等人在烏市工商部門註冊成立某工貿有限公司後,卻沒有任何經營活動,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為非法牟利,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採取偽造銀行印章、銀行進賬單、編造虛假付款憑證等手段,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87份,票面價款4551萬元,價稅合計5324萬元,造成國家鉅額稅款流失。隨後,此案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此案中,被該公司請來、受指使做假賬的會計人員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應該受到行政處罰。可會計人員受會計法的約束,而會計法的執行機構是財政部門。按照稅法規定,稅務稽查部門只能對納稅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進行查處,無權對納稅企業財會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該會計人員因此沒有得到應有的懲處。

  韓文磊告訴記者,近年來,該局在查辦涉稅案件過程中,發現相當一部分案件中,納稅企業法定代表人指使或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推波助瀾下,大肆造假偷稅。大量的涉稅案件的發生大都在於財會人員或責任心不強或為了獲取豐厚回報有意造假,沒有盡到應該嚴格履行的核算和監督兩大職能。

  可我國稅收徵管法只對納稅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有約束力,對財會人員則沒有約束力。而財政部門又因為會計監管力量不足,很難全面進行對納稅企業的財務賬目稽查,直接獲取納稅企業財會人員違法違規的案件線索十分有限。

  烏魯木齊市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羅志偉説,一般情況下,納稅企業的法人代表並不熟悉財會業務,即使想做假賬偷稅也不會做,必須通過財會人員實施。甚至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選聘財會人員時,在考察應聘者業務水平時,竟然要問應聘者會不會做假賬,有沒有做“兩套賬”的經驗,如果會則用,不會則不予考慮。

  他向記者提供了這樣幾個數字,烏魯木齊市國稅稽查部門有百餘名稅務稽查員,僅今年截至目前就查處涉稅案件八百餘起,其中涉及到財會人員涉嫌違法違規幫助企業偷逃稅的案件不下百起,造成的國家稅款流失在兩千萬元以上。

   專家建議加大懲處力度 同時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一方能及時發現財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卻沒有處理處罰權限;另一方有處理、處罰權限,卻無有效途徑及時獲得案件線索,造成了納稅企業財務人員監管的盲區長期存在。如何有效解決這一問題?記者走訪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新疆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王磊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應該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加強對會計從業者的業務監管,以有效減少會計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應該由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及公安部門等建立起規範的信息共享制度,稅務部門一經發現納稅企業及其財會人員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行為,要向財政部門移送其違法材料並提請財政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稅務部門在收到財政部門對財會人員的處理決定後,應該加強財會人員誠信從業的後續管理。對財政部門實施警告或者罰款的財會人員,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該財會人員專職、兼職的納稅企業重新核定納稅信用等級,並在納稅申報、發票領銷、日常檢查及納稅評估中加強監控、從嚴管理;對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主管稅務機關除加強上述管理外,要責令該財會人員專職、兼職的納稅企業限期變更財會人員,逾期不變更的,按企業未設置財務會計人員處理,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重新審核、認定納稅企業各類涉稅資格,從而建立起快速處理納稅企業財會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長效機制。

  新疆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康明亮認為,在加強部門間協作、信息共享的基礎上,還應加大對違法違規會計從業者的懲處力度。如規定一旦有違法違規行為,對會計從業者給予鉅額經濟處罰、終身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等。同時相應加大對指使財會人員弄虛作假的納稅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懲處力度,讓其無法指使或要挾財會人員作假。

  另外,對於違法違規的納稅企業財會人員,還要建立曝光披露制度,通過媒體、公告等形式公之於眾,使其無法在其他單位繼續從事財會工作,也借此警示更多的財會人員不要步其後塵。

    稅務稽查線索移交財政部門 烏市建聯席制度從源頭堵漏

  為了規範會計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嚴厲打擊做假賬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違法活動,堵塞稅收漏洞,烏魯木齊市國稅局經過與財政、地稅部門溝通協商,聯合製定了《納稅企業會計人員誠信從業聯席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和《納稅企業財務人員誠信從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按照該“制度”和“辦法”,在具體實施中,烏魯木齊國稅局、地稅局將稽查案件過程中存在做假賬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納稅企業財會人員的違法材料移送財政部門並提請財政部門處理,烏市財政局對這些財會人員依據會計法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辦法”實施後,烏市國稅局已將稅務稽查中發現的為企業做假賬、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拒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首批16名企業財務人員移交財政部門處理。

  烏市財政局會計處副處長柏傳軍説,該局進行核查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其中5名財會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對一名違法行為較輕的企業財會人員處以警告並處罰款3000元,對兩名具有違法行為的財會人員處以警告並處罰款5000元。而嚴重違反會計法的兩人則被處以吊銷會計從業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韓文磊告訴記者,從目前實施的效果來看,“制度”和“辦法”促進了納稅企業和財務會計人員共同自律,加強了政府部門間的協調能力及管理力度,從機制上奠定了財務人員誠信從業的基礎,使稅務部門稽查成本大幅下降,促進了誠信體系的建設。三部門下一步將逐漸完善相關措施,如擴大聯席制度的範圍,建議工商等部門參與,對於出具虛假財務報告的仲介機構如財務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進行有效監管,嚴重者可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等。

  在採訪中,烏市國稅、地稅、財政部門的負責同志均表示,納稅企業會計人員聯席制度只是根據烏魯木齊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只能在烏市範圍內有效實施,而納稅企業財會人員誠信從業管理的盲區在全國應該普遍存在,建議由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等聯合製定更加規範具體的制度或辦法,從而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現有效監管納稅企業財會人員。(潘從武 吳亞東)

  本網烏魯木齊12月6日電

責編: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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