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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權法:權利質權--企業融資新手段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5日 11:22 來源:法制日報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法制日報消息:

  權利質權:企業融資新手段

  權利質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移轉給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權利處分以優先受償的權利,亦稱“準質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權利為質押財産。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葉林: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草案分別規定了權利質押和權利質權。擔保法側重於描述債權人(質權人)、債務人和(或)出質人的相互關係,更多地表現出合同關係色彩。物權法側重規定債權人(質權人)的質權效力,即在質押權利價值範圍內,債權人(質權人)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的法律效力。

  同現行法律相比,物權法草案對權利質權的規定有兩個重要變化:一是擴大了可出質權利的範圍,規定公路、電網的收費權可出質;二是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制度由原來的“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改為“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為什麼要做這樣的改動?要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什麼是權利質權以及它對於市場經濟特有的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葉林舉了一個例子:某合營公司持有一張面額為100萬美元、存款期為1年的定期存款單。為了向國內供貨商支付貨款,遂將定期存單交給銀行辦理質押,銀行則向合營公司提供700萬元人民幣貸款。根據約定,合營公司到期向銀行還款時,銀行即應取消質押,將存單歸還合營公司。如果公司不能清償銀行貸款,銀行就有權以該美元存款抵償合營公司欠款。在該案例中,合營公司是債務人也是出質人;銀行則既是債權人也是質權人;美元定期存單是被質押的權利,銀行對存單享有權利質權。因此在合營公司不履行債務時,銀行能夠以質權人身份依法處置存單,有權優先從存單的處置價款中獲得清償,從而提高對債權的保護程度。

  當然,權利質權只是一種擔保而不是保險,不能認為只要設定權利質權,就能確保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失。權利質權的核心是價值擔保,而票據、股票、債券等財産的價值並不是衡定不變的,諸多現實原因都會實質性地影響到權利質權的實現程度。比如,我們可以選擇在商標權上設立質權,但商標使用權人利用註冊商標製造假冒偽劣商品,商標權價值就會隨之降低,從而影響到質權人的實際利益。

  總的來説,權利質權中可轉讓的權利是指除了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外的財産權,它作為無形財産,在現代社會日益具有重要意義。擔保法、物權法草案規定的可質押權利多是與市場經濟聯絡較為密切的權利。法律明確規定這些權利可以質押,有助於促進債權實現,從而能促進資金融通,繁榮市場經濟。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中無形財産日益增加的現實,以及大量票據、提單的産生,讓權利質押成為企業融資手段的新亮點。

  擴大出質權利範圍

  物權法草案中擴大出質權利的範圍,正是對實踐中不斷涌現的新型民事權利在立法上的回應。對此,葉林教授説,關於可以設質的權利,物權法草案中至少明確提及了下列權利:匯票、本票、支票所表彰的金錢債權;債券、存款單所表彰的金錢債權;倉單、提單所表彰的提取貨物的權利;可轉讓的股權;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財産權;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同擔保法相比較,物權法草案最顯著的進步之一,就是擴大了出質權利的範圍,專門規定了公路和電網收費權可以出質。但是,他也指出,需要認真考慮出質權利的範圍問題。因為民事權利具有多樣化屬性,許多民事權利都可以設立質權。我國學術界早就提出了證券投資基金憑證出質、旅遊景點收費權出質、保險單出質等問題,甚至還有人提出了出口退稅權設立質權問題,物權法草案僅僅擴展至公路和電網收費權,這顯然難以涵蓋現實中已經出現的權利質權問題。他建議,不應採取完全列舉式方法,也不宜授權其他法律法規確定出質權利的範圍,最好採取不完全列舉方式做出規定出質權利的範圍。至於債權人是否同意接受以某種權利作為出質權利,主要應由當事人或者債權人做出協商和判斷,立法不宜替代當事人的自主判斷和選擇。

  出質登記制度的變動

  可質押的權利既然是一種無形財産,那麼它的轉移佔有必然不像動産質押那樣明晰可辨。對於流通環節交錯的現代市場交易來説,某些特殊權利的出質登記制度有利於昭告權利的狀態,對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葉林認為,物權法草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制度做出較大改動。根據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但該條款實施過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是否要辦理登記,人們在理解上有較大偏差。由於公司登記機關通常都不受理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登記,故通常只是由有限責任公司在內部對股權出質做出記載即可。這種做法帶來很多實際問題,由於缺少公示性,第三人無法確知股權出質的事實,債權人和第三人都缺乏安全感;再如公司管理層不配合辦理股份出質的內部登記,這往往又會導致股權出質的效力缺陷。為此物權法草案規定,以非上市公司(顯然包含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這不僅確立了公司登記機關的地位,也消除了以往出現的混亂,是一個進步。(作者/朱磊 屈婷)

責編: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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