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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應明確 完善物權法或許可解拆遷難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4日 10:58 來源: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新京報消息(記者 廖衛華) :

  北京律師建言《物權法(草案)》修改,稱“公共利益”概念應明確界定

  因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有關徵地拆遷的規定成為《物權法(草案)》起草和意見徵集過程中各方關注的焦點。昨日,北京市律師協會召開《物權法(草案)》修改研討會,律師們從工作實踐出發,認為“公共利益”概念應明確界定,以防止某些官員在徵地時利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拆遷”之實,侵害群眾物權。

  “公共利益”不能模糊

  草案第49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北京律協副會長鞏沙律師認為,該條與第68條“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産的權屬關係”存在衝突,應明確界定什麼情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遷問題專家、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王才亮律師表示,草案沒有界定公共利益。有專家曾建議採取列舉式解釋公共利益,反對者認為,列舉會有疏漏。為此,王才亮提出用排除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商業利益,也不是影響全局利益的局部利益。

  補償安置標準應當明確

  對於拆遷補償問題,草案規定,要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與會律師指出,“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在草案中都沒有明確界定。一旦拆遷人或徵收人與被拆遷人和被徵收人就補償安置問題産生爭議,應當允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裁斷。王才亮提出,草案應對國家徵收、徵用個人財産的補償標準進行規定,並對國家補償給予明確,以防止官員腐敗現象。

  昨日,與會律師還對物權保護的訴訟時效、登記機關審查權限等問題提出多種建議。

  律師修改建議4大熱點

  ◎ 農村宅基地應可改變用途

  《物權法(草案)》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可以改變其用途。王才亮律師認為,該規定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事實上,現在很多農民在宅基地養雞養鴨,有的做小作坊,“在實際當中,該條款也限制不了農民在自己家開展生産活動。”他建議刪除該條款。

  ◎ 失物追回失主不應重新掏錢買

  草案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産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鞏沙律師認為,這一規定顯然對權利人保護不夠,“被你用舊了,我還得用原價買回來,顯然不公平。”他建議,可以參考法國的制度,由出賣人退給權利人所售費用。

  ◎ 物權保護訴訟時效應延長

  草案規定,如果某人享有的物權受到侵害,受害者可以通過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六種物權保護方式,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只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與會律師普遍要求,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出發,訴訟時效應該延長。“應該直到佔有物消失,時效才消失。”但這一問題涉及到《物權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銜接。

  ◎ 所有權應補充企業法人主體

  草案以國家、集體和私人來劃分所有權。有律師提出在此之外還有公司,而公司的物權在整個草案中都沒有提及。“現在多少房産證上都寫著公司的名字!”“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都好説,股份制企業怎麼辦?”律師們建議在所有權中除國家、集體和私人外,應加上企業法人主體。

  (本報記者廖衛華 通訊員樊蘭)

責編: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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