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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能源告急 生態環境惡化 循環經濟呼喚立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0日 13:53 來源:
    專題:落實科學發展觀

  人民日報消息:為緩解資源約束,發展循環經濟,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立法機構多次提出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建議,呼籲儘早出臺相關法律。

  目前,全國人大環資委會同有關方面已就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做了初步論證,相關起草工作將要啟動。

  四分之一!三分之一!

  ●目前我國人均淡水資源擁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大大超過環境容量,全國酸雨面積已佔國土面積的1/3。

  目前,我國有16個省(區、市)人均水資源擁有量低於聯合國確定的1700立方米用水“緊張線”。大量未經處理或不達標的廢水直接排入江河湖庫,生態用水匱乏。

  固體廢物污染日益突出,大量危險廢物未經任何處置排入環境。

  草地退化、水土流失、森林生態系統質量下降,生物多樣性銳減,生態安全經受考驗。

  資源、能源告急,生態環境惡化,如何扭轉?

  發展循環經濟破題而出。

  顯而易見,發展循環經濟是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環境治理方式的重大變革,需要權威的法律手段作為支撐、保障和引導。

  迫切需要全國人大在總結已有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整合已有的法律措施,制定旨在建立循環型經濟和社會的法律。

  循環經濟的實踐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

  政府:負起法律責任

  ●循環經濟———指在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指導下,遵循生態規律,以原材料和廢物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儘量抑制廢物生産、再使用、再生利用、熱回收、無害化處置為順序的經濟活動,目的在於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經濟發展。

  先進的經濟模式以先進的思想為統籌,需要先進的立法來規範。

  清潔的水、清潔的空氣等物品的“生産”關乎社會整體利益。政府作為“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者在推動循環經濟模式中責無旁貸。應將整個經濟活動納入循環經濟法的軌道,明確政府的自身職責。

  近年來,循環經濟的實踐活動不斷推進。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全國重點支持了循環經濟的八大示範園區,期待探索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發展模式,如廣西貴港以甘蔗制糖為主,遼寧著眼于老工業基地改造,包頭強化對重化工污染行業的整治,南海則是新興工業園的嘗試。

  此外,我國在城市推進了創建“循環經濟型城市”活動;在農村和以農業為主的地區,開展了生態示範區、生態縣、生態市和生態省建設。

  而所有這些實踐活動還缺乏規範的激勵政策,“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到位,將政策上升為法律迫在眉睫。

  這要求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中,須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中的各項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除了制定和實施有關的規劃外,還要明確他們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的其他職責,以各負其責,把促進和保障循環經濟發展的任務落到實處。同時加強對循環經濟法律實施的監督力度,對違反循環經濟法律的行為進行有力的限制和制裁。

  在循環經濟立法中不單單對生産領域還要對服務、消費等廣泛領域內的單位與個體的權利義務重新洗牌。

  企業:産品從“生”到“死”得負責

  ●生産者責任的延伸———指生産者即使在其生産的産品被人使用、被人廢棄以後,仍負有一定的對其産品進行適當的循環利用和處置的責任。由於生産者最熟悉自己的産品是否具有一定的污染性,而且比消費者更有能力承擔廢棄物的處理工作,因此應承擔更多的環保風險。

  在已實施循環經濟法制化的國家,企業對産品的責任管理被稱為由搖籃到墳墓式的管理。

  沿著循環經濟的思路,經濟活動是一個“資源—産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

  循環經濟法律體系要求企業在生産環節的身份與粗放型經濟時代大相徑庭,對産品生産中的能源消耗、産品使用中的環保標準、産品消耗後的回收利用都將承擔法律責任,即生産者責任的延伸。

  循環經濟法應做出如下規範:

  在産品回收利用上,明確規範對産品的回收利用、獎勵及相關責任制度。企業在設計、生産産品的過程中,應把産品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率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到企業經濟考核指標中來,為企業履行回收産品的義務創造必要的條件。

  要求重點污染企業必須實施循環經濟。要制定強制實施循環經濟的企業名錄,將一些大量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重點企業列入名錄之中,要求其必須實施循環經濟,必須承擔回收和循環利用廢棄産品以及負擔部分處置費用的義務,並在法律中規定重點産品的回收標準。在規定期間內達不到標準者將受到相應處罰,達到標準者國家應在稅收等方面給與優惠和獎勵。

  個體:綠色消費有法規

  ●綠色消費———指倡導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注重對垃圾的處置,避免環境污染,在消費時選擇未被污染或有助於公眾健康的綠色産品,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觀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適的同時,節約資源和能源,實現可持續消費。

  社會再生産的末端是消費者,在傳統的環境法律體系中,消費者承擔著很少的環境保護義務。

  但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中,消費者應當承擔更多的義務。

  因此,在循環經濟法律制度中,應當規定消費者也應為回收利用其消費過的物資承擔一定的回收利用義務。公眾通過樹立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價值觀和消費觀,實行資源的綜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廢物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無害化,從而把危害環境的廢物減少到最低限度。

  手段:經濟激勵令人心動

  ●鼓勵廢舊物資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産業發展,實現廢舊産品商品化。

  ●政府機關購買物品時應優先採購再生物品,並規定適當的比例。

  世界各國實踐表明,經濟手段是保護環境與資源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

  在循環經濟立法中,加強經濟手段的運用,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也應成為必備的條款。

  除了採取現階段常規的一些經濟手段,如價格、利率、信貸之外,還要積極探索一些新的經濟手段,如環境稅、財政刺激、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環境標誌等等,並在條件成熟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更好地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調整稅收、信貸、財政等政策,對再生資源加工企業及購買再生資源加工産品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稅收優惠,也可以考慮對利用可再生能源之外的其他能源及其間接産品加徵稅收,如通過增設新鮮材料稅、垃圾填埋稅、生態稅、碳稅等稅種,鼓勵企業、公眾多用再生物品,少用原生物料。

  拓寬循環經濟融資渠道,建立完善循環經濟多元化的投資機制;實行資源回收獎勵制度,鼓勵公眾回收有用物資的積極性;同時,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手段,促進廢舊物品回收市場的發展、固體廢物資源化産業鏈的建立。(孫佑海)

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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