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西方如何界定市場經濟地位
——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喬新生教授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3日 13:24)
中國經濟時報消息:
中國經濟時報:歐盟委員會6月底的初步評估結果是,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這意味著什麼?
喬新生: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在今後的反傾銷訴訟中將面臨更多的困難。
早在1998年4月以前,歐盟根據其反傾銷法,將反傾銷調查的涉案國家分為兩類:一類是市場經濟國家,另一類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和俄羅斯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針對這種情況,中國政府多次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交涉,迫使歐盟改變其不合理的規定。因此,歐盟在1998年4月通過了905/98號決議,決定將中國和俄羅斯視為“特殊的反傾銷體制”。這一新的規則允許中國、俄羅斯的企業適用新的反傾銷標準。其標準分別是:企業的決策是在未受到重大的國家干預、並依據市場信息作出的;會計賬簿須依國際會計標準進行獨立審計;公司的生産成本和財務狀況未受到以前國家主導的經濟體制、易貨貿易或者債務補償等扭曲行為的影響;公司受破産法和財産法的管轄;匯率兌換依市場匯率進行。在中國和歐盟的貿易中,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國企業,可以享受到分別裁定的待遇。換句話説,儘管中國從整體上不具有市場經濟的地位,但是在分別裁定中,中國企業可以爭取用國內價格或者成本作為確定傾銷幅度的標準。
歐盟沒有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這意味著在反傾銷訴訟中,歐盟仍然可以對中國企業零打碎敲。這是一種非常不利的局面。如今,俄羅斯的市場經濟地位已經被承認,而同樣為“特殊反傾銷體制”的中國卻仍被拒之門外。這是一種不公平的歧視性做法。但是,在現有的世界貿易格局下,我們只能通過對等談判最終解決這一問題。
中國經濟時報:歐盟拒絕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喬新生:從歐盟開出的五個標準來看,絕大部分都是對中國政府的要求。換句話説,判斷中國是否應該具有市場經濟地位,主要是看中國的政府是否干預了市場經濟,是否制定了符合國際標準的會計準則,是否有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是否有自由的外匯市場。
如今,我國企業産品價格95%以上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很少通過價格等手段對企業進行干預。企業的其他決策也不再受到政府的直接影響。但是,讓歐盟不放心的是,在宏觀調控中,政府過於依賴行政手段,而缺乏普遍的、公正的調控規則。因此,他們認為,中國的企業在決策時仍然會受到政府的重大干預。從會計準則來看,我國頒布了會計法,並且完善了各項準則,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假賬現象仍然十分普遍。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始審議新的破産法,為企業破産建立統一的法律平臺。但是,在破産法的審議中,仍然提出了政策性破産的問題,為國有企業退出市場留下了特殊的通道。在金融管制方面,我們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但是,對資本的流動還有一定限制。這些限制可能也是歐盟拒絕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原因。對照標準,中國雖然還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但是這不能成為拒絕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理由。因為從整體來看,中國市場取向的改革已經無法逆轉,而上述標準在其他國家包括歐盟內部也並非完全做到。單方面對中國加以限制,只能阻礙中歐之間的貿易發展。
2004年7月1日,中國將正式施行《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削減行政機關的審批權,徹底實現市場主體權利的回歸。相信隨著中國法制的不斷完善,中國政府對企業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歐盟最終會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中國經濟時報:西方國家對“完全市場經濟”是如何界定的?
喬新生:美國商業部規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就是不按照市場成本和價格規律進行運作的國家。這些國家要想取得市場經濟地位,必須考察以下因素:一是貨幣是否可自由兌換;二是勞資雙方是否可以進行工資的自由談判;三是是否可以自由設立合資企業或者外資企業;四是政府對生産方式的控製程度;五是政府對資源分配、企業的産出和價格的控製程度;六是商業部規定的其他標準。
在具體的反傾銷措施上,美國政府的規定非常具體。比如,出口國政府是否對企業的出口進行控制,價格是否由政府來確定或者必須由政府同意;出口商是否有權自主簽訂或者履行協議;出口商是否能夠自主管理企業;出口商在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面是否有獨立的決定權等。在宏觀的法律規定方面,美國政府更是事無巨細做出詳盡規定,譬如,出口企業所在國家政府是否通過立法限制或者減少企業;政府是否採取立法控制企業經營或出口;政府是否有其他的不當干預企業的規定等。
相比較而言,歐盟1998年頒布的法令規定了具體的市場經濟標準,其中包括:市場決定價格、成本、投入等,企業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企業生産成本與金融狀況不受前非市場經濟體制干擾,企業有向國外轉移利潤或者資本的自由,有決定出口價格和出口數量的自由,有開展商業活動的自由,政府確保破産法和資産法適用於企業,匯率的變化由市場供求決定等。
加拿大在市場經濟地位方面的規定也非常明確。它要求出口國家的政府部門不得干擾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包括不得隨意干預企業的定價、市場的結構、産品的分佈和企業的報價活動。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生産、銷售、採購等方面不得進行隨意的管制。除此之外,加拿大在國際貿易方面、在國有企業的市場化程度方面、銀行利率的市場形成方面都有判定的標準。這些規定主要集中在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政府的行為監督方面。當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政府對出口企業放鬆管制,完全按照市場競爭規則來進行貿易安排時,這些國家可能被稱作市場經濟國家,反過來,如果這些成員國政府對出口企業的管制非常嚴格,那麼這些國家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或者轉型期國家。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市場經濟地位的判定不是一個動態的概念,而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靜態的概念。換句話説,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是否具有市場經濟地位,取決於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內部法律。當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認定中國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時,那麼,在未來的任何一個反傾銷訴訟中,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都是一個不需要證明的法律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説,市場經濟地位是一個經濟結論,但它首先是一個政治決斷和法律上的事實。所以,單靠中國的出口企業通過反傾銷訴訟來爭取市場經濟地位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某些行業和部門獲得了市場經濟地位,並不表示中國的所有出口企業在這些國家都獲得了市場經濟地位。因為在其他行業和部門仍然需要出口企業進行艱苦的訴訟。從這個角度來看,市場經濟地位是中國政府必須通過與其他成員國艱苦地談判而獲得的一種貿易條件。當然,即使中國政府無法通過談判與其他成員國就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達成協定,那麼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5年以後,中國仍然能夠成為市場經濟國家。只不過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中國企業將會付出慘重的代價。
中國經濟時報:中國爭取市場經濟地位所面臨的障礙有哪些?
喬新生:從市場經濟地位標準來看,涉及要素配置等生産力方面的問題,也涉及生産關係中的所有制形態和分配問題,更關係到國家的立法和政府的管制問題。將所有這些問題歸納起來,大體上反映在9個方面:
第一,在市場準入方面,中國是否已經完全按照准則主義,允許不同所有制形態和不同地區的資本進入中國市場?
第二,在生産力要素配置過程中,中國是否允許資本跨地區流動,是否允許人力資本自由流動?
第三,為了資本的自由流動,中國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要素市場,為不同市場主體之間資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平臺?
第四,在生産關係方面,是否為建立和諧而有效率的生産關係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第五,是否為不同所有制形態的市場主體自由競爭提供了公平的環境?對國有企業是否實行了特殊的優惠待遇?
第六,在分配方面,是否建立了公平的、合理的分配體系,保證國家不會通過不合理的分配減少或者剝奪公民的財産?在對弱勢群體保護方面,國家是否採用了國際公認的標準?
第七,在上層建築領域,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是否通過公正的立法程序制定了完善的法律體系?
第八,特別重要的,政府是否能夠受到法律的節制,或者説,政府的宏觀調控是否有足夠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九,當市場主體受到政府不公正對待時,是否有合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濟程序,保證市場主體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且得到公正的裁決?
喬新生簡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理事,湖北民法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武漢經濟法研究會理事,當代改革與發展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先後擔任中南財經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法律述評》副總編輯,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道博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
在全國各類公開刊物上發表文章300多篇,主編參編學術著作6部。(記者 孫超)
責編:范小利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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