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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便民措施 企業登記5大變化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9日 11:50)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為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對涉及企業登記的一些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內容進行了調整,並出臺了一些新的規章。7月1日起,《企業登記程序規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正式施行,企業登記程序將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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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註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對企業登記、審查提交原件以及期限等問題作了修改。考慮到企業登記種類多,情況比較複雜,一律實行當場登記難度大等問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對如何實施當場登記作出了相應規定。關於審查問題,為便於理解和操作,《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對“申請材料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行了解釋。

  現行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中涉及經營範圍登記管理的具體條款很少而且零散,企業在經營範圍登記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不清,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在經營範圍登記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的重點在於區分前置性審批項目和其他一般經營項目,改革現行的按“主營”和“兼營”區分的分類方法,明確了必須審批的經營範圍和企業自由申請的經營範圍。

  為方便出資人申請企業名稱核準,提高企業名稱核準工作效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著重對企業名稱核準程序和應提交的文件進行了簡化。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于1995年頒布實施,曾對加強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範公司出資行為、統一驗資評估機構的審驗評估工作、明確企業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暫行規定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目前的公司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公司登記管理工作實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暫行規定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7月1日後企業登記程序將有哪些變化?

  長期以來,企業登記難一直是群眾普遍反映的問題。辦個執照,往往要跑好幾趟,等很長時間。這些不僅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政府的形象。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了一些新的規章,並對涉及企業登記的一些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內容進行了調整。從今年7月1日起,企業登記程序將有所變化。

  發個電子郵件就能申請企業登記

  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從7月1日起,申請企業登記既可以直接前往企業登記場所,也可以留下聯絡方式和通訊地址,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企業登記機關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併發出《受理通知書》。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

  需要什麼材料應一次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法確定了“一次告知”的原則,以方便群眾。

  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申請企業登記的材料應當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決定不予受理。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申請一經受理須在規定時限內決定是否准予登記

  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如果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仍然沒有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不需事前審批

  根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這個範圍分為兩類,一類是許可經營項目,一類是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應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證件。

  一般經營項目則不需批准即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种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到工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立等可取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如果選擇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噹噹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如果選擇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原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噹噹場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如果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責編:常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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