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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相關納稅的新規定

央視國際 (2003年07月25日 07:55)

  北京晨報消息:日前,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稅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了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契稅政策。

  《通知》規定,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前後一年內新購各類商品房,按新購商品房與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成交價的差額計徵契稅。如新購商品房屬於普通住宅,同時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契稅的政策。其中,納稅人(購房人)與出售已購住房的産權人必須相同或與産權人是夫妻關係。買賣時間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為準,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房屋買賣合同還必須有國土房管局交易部門加蓋“已過戶”字樣印章後方能視為已出售。

  二、購買已購公有住房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暫不徵收契稅。

  三、對於先購買商品房並已完稅的納稅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後,可以憑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出售已購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資料,按照地方稅務局的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手續。有關稅款的計算按現行政策辦理。

  上述政策適用於2003年3月1日之後購買各類商品房並且出售公有住房的個人。(記者馬小森)

責編: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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