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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話題:"最低消費"該不該取消?

央視國際 (2003年03月05日 19:02)

  羊城晚報消息:來自廣州市消委會的消息稱,今年春節期間,市民投訴最多的就是餐飲業設定最低消費,連一些平時不行此道的酒樓食肆,在除夕夜都臨時加設了“最低消費”這道門檻。

  周小姐兩口子除夕夜到某酒樓吃團年飯,酒樓規定每桌“最低消費”688元,周小姐點了幾個貴菜,還是消費不到688元,只好點了一些菜打包過年吃。

  酒樓食肆該不該設“最低消費”,其實在廣州已經是個多年的老話題,儘管傳媒經常“吹風”呼籲取消最低消費,然而一年復一年,設立最低消費的酒樓食肆還是不少。在廣州消費的人們不由慨嘆:取消最低消費,為啥這麼難?

  有業內人士一針見血地指出:由於相關法規尚不健全、餐飲行業又缺乏自律,最低消費仍然是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一些商家不會輕易放棄。

  消委會有關人士則明確表示,食肆的“最低消費”應該取消,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具有自主選擇權,這意味著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在哪家食肆消費或不消費的權利,有自主選擇消費多少的權利。“最低消費”規定消費者必須消費多少,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明顯和《消法》相抵觸。

  消委會有關人士還説,撇開法律,就常理來講,“最低消費”也是行不通的。從某種程度上講,甚至可以將其視為是一種歧視消費和剝奪消費。“最低消費”的形成是市場經濟不健全的表現,它的存在嚴重妨礙了公民的正常消費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法則,助長了社會不良風氣,取消“最低消費”不但對消費者有利,對經營者也是負責任的,可以為餐飲業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記者了解到,早在1999年9月,北京市通過市商委發佈《北京飲食業實施經營服務規範化管理的有關規定》,正式向“最低消費”亮起紅燈,明令禁止飲食企業“不得強行銷售、強行服務,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這一順乎民意、尊重市場的規定出臺,曾在很長一段時間引起輿論的高度關注,並得到社會各界的積極認同。

  2001年5月在上海,“最低消費”也開始碰壁:一家知名卡拉OK公司,由於設立了“最低消費”而接到了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書》。上海市首次全面拉開了對娛樂餐飲行業設立“最低消費”的做法説“不”的序幕。該市工商局表示,一定要對類似的做法“一管到底”。(記者 黃海雲)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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