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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將出 股民可集體告公司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12日 08:55)

  北京青年報消息:一直備受關注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將迎來新的司法解釋。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建立和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責任制度迫在眉睫,為規範案件的審理,最高法院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將在近日出臺。為此,記者採訪了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郭鋒博士。

  郭鋒表示,證券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將在本月底出臺,其最大特點是有三個重大的突破。首先,准許投資者可以進行“團體訴訟”。就是説准許幾百名或幾千名投資者通過律師同時進行訴訟。在過去,法院只能受理單個投資者的訴訟,像大慶聯誼案,有100多名投資者起訴,結果一個多月都沒有審完。“團體訴訟”的出臺勢必給造假的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壓力。

  其次,司法解釋在舉證責任方面推出了“因果關係推定”,即原告的損失是不是由於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不需要原告來舉證説明。以前原告要把所有的舉證都要給被告,但如果舉證不全面的話,就沒有辦法。而現在原告的舉證按司法解釋只需要兩個方面,一個是侵權方面的舉證,另一個是損失舉證,這對投資者來説是相對容易做到的。至於其他的舉證責任,原則上不要求原告舉證,而是由被告進行抗辯,這樣就解決了中小投資者舉證難的問題。

  第三,如何計算賠償金額,一直是法院難以實施裁決的“瓶頸”問題。新司法解釋首次確定了賠償標準即“實際損失”,是指在證券欺詐期間,投資者買入了股票以後,賣出所造成的差價損失,加上差價損失部分的稅金損失和佣金損失,以及這三部分合計後,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損失。

  據了解,從今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發佈了“允許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的解禁令後,有統計稱,由投資者起訴的證券官司達893起, 但大部分案件庭審後基本處於擱置狀態,因為在“115通知”中,對如何舉證虛假信息與投資損失的因果關係,如何界定投資者損失,賠償範圍如何鑒定,賠償數額如何計算等等方面都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即將亮相的這部司法解釋將掃清目前的法律障礙,成為法院審理“因公司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民事賠償案件時的法律依據。(劉志剛 王芳)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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