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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何去何從 基金立法的幕後故事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5日 11:40)

  新華網北京12月5日專電:被社會關注已久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今年8月首次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以來,因其內容新意迭出,一時掌聲四起。

  不過,這部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今年10月底並沒有順利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的議程。基金法二次審議的推遲,略出乎市場人士的意料……

  從基金立法之初,記者就一直跟蹤立法過程。同時,記者也旁聽了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審議,採擷到一些相關立法的幕後故事。

  基金法何時出臺

  8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分組審議基金法草案,記者在人民大會堂雲南廳旁聽了第一組的討論。分組審議的間隙,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厲以寧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曾樂觀表示:“如果順利,希望基金法能經歷三次審議後通過,以求早日出臺。”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初審稿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起草。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從1999年成立至今,投資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已歷時3年,草案已日漸完善。同時,市場人士也希望基金法能早日出臺。

  據當時分析,按照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的頻率來算,今年年內還有兩次常委會會議。依據有關立法程序,法律草案一般要經過三次審議方能出臺。如果順利,基金法在年內出臺不是沒有可能。

  但是,在10月底召開的第三十次常委會,基金法草案卻沒有被列入議程。由此判斷,基金法年內出臺已是無望。據了解,這與草案初審稿的修改工作尚未完成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初審稿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起草,修改工作則移交到全國人大法工委。據了解,初審稿還在進一步徵求意見,有關修改工作尚未完成。

  依據立法程序,法律草案雖然一般要經過三次審議方能出臺,但三審並不一定是連續進行。據了解,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年12月和明年2月還分別有一次會議。但明年2月份的會議一般不討論具體的法律草案。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出臺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基金法草案有望在下屆人大繼續討論。

  “私募基金”何去何從

  本次基金立法中,有一個很大的看點是能否為“私募基金”正名。在去年,關於“私募基金”的爭論是證券市場中的熱點之一。

  始自2001年7月份,在社會上流傳著的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提供的兩份關於“私募基金”的調查報告引起了證券市場人士議論,關注的焦點集中在“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和“私募基金”的數額有多少這兩個問題上。

  從我國股市資金供給面上來分析,可以大體上分為四類:一是基金公司;二是各證券公司委託理財部門;三是私人的各種投資理財公司和理財工作室(這部分便是被社會上所廣泛認為的“私募基金”);四是中小散戶投資者。其實,對應著“公募基金”,從廣義上講,但凡不是向公眾(非特定對象)所募集的基金,都可以稱之為“私募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司長夏斌的《“私募基金”報告》裏提到“私募基金”的規模大約在7000億元左右,而證監會則只是認為目前存在的“私募基金”規模肯定遠遠大於現在“公募基金”800億元的規模。按照媒體和市場人士的一般估計,活躍在市場上的“私募基金”的規模能達到上千億元,將超過所有基金公司管理基金的總體規模。

  這筆龐大的資金能否從法律上得以界定,為其正名,這是基金立法中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紛紛通過不同場合和渠道發表自己的看法,市場人士分析認為,這也是兩大部門在爭奪“私募基金”的話語權,一旦“私募基金”得以證明,就有個管理權限的現實問題。

  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用“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替代了“私募基金”説法。草案中規定,基金份額向特定對象發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厲以寧向記者介紹説,因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種類不僅相同,管理也比較複雜,就目前情況考慮,法律不可能作出太具體的規定。因此,“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將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細則。

  10月28日,厲以寧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上講解投資基金法律制度時再次表示,起草基金法的過程中,對如何規範特定基金,即私募的證券投資基金存在不同意見:一是單獨設立一章,專門對特定基金作出規定;二是在總則中規定特定基金的一般原則,具體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三是不對特定基金作出規範。

  厲以寧説,現在草案採用第二種意見是考慮到:國外不禁止特定基金的存在,通常在規範公募基金的法律中採用豁免條款予以准許;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特定基金還不存在,今後如何發展還有待國家的合理引導,草案難以預先作出具體規定;某些基金可以以公募為主,一部分資金也可以採用向特定對象募集的方式募集。

  公司制基金如何定位

  目前我國現有的基金全部是“信託制基金”,以前則稱之為“契約型基金”。“信託制基金”是指基金髮起人依據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契約,發行基金單位而組建的投資基金。

  我國目前尚無公司制基金,但鋻於公司制基金是國際上一種比較普遍的基金形式,為此法律草案中對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則規定,同時確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樣一來,既為公司制基金今後的發展留下空間,也為資本市場發展和金融産品的創新留下了餘地。

  公司制基金有與信託制基金所不同的特點。據記者了解,公司制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組成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投資公司,並將資産投資于特定對象的投資基金。公司制基金還設有董事會作為基金的決策和監督機構等。目前美國的共同基金基本上都屬於公司型。這種公司型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資者,也是公司型基金的股東,已經不完全是信託概念下的委託人。

  股份制專家、北京標準諮詢公司總經理劉紀鵬近日建議,要用公司型基金取代契約型基金。他説,從國際上基金的組織形式上看,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形式並存,而我國基金是清一色的契約型基金。契約型基金在法律組織架構上治理結構不盡如人意。我國基金要對契約型基金揚棄。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律上只是一個去收管理費受託人,並不是基金的主人,真正的主人是基金券的持有者。

  但是,對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定位,國內目前存在兩種炯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公司制基金屬於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另一種認為公司型基金的落腳點是基金,公司制是採取公司形式的一種基金組織,公司制基金的本質不是公司而是基金。它不是公司,其設立不需要到工商局進行註冊登記。這兩種不同的觀點主要涉及到要交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而我國目前尚無一家公司制基金。

  而厲以寧日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上表示,如何確定公司制基金的性質,爭議依然存在。不過,基金法起草組傾向於“公司制基金的本質不是公司而是基金”的意見。(記者 張旭東 )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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