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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調整徵稅 保險巨頭一致不滿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4日 12:50)

  國家稅務總局要求保險公司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將佣金在稅前扣除,各大保險公司冷對稅總表態。

  國際金融報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一則通知,以解決保險公司和地方國稅部門的分歧。但保險公司對這個通知仍然不滿意,認為該通知還是不具可操作性。

  □ 新通知要求5年扣除

  今年10月初,有媒體披露,廣東國稅和廣東兩家壽險公司對保險公司是否存在漏稅存在分歧。人們繼而發現,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和當地國稅都存在這樣的分歧,而這種分歧已經存在多年。雖然各保險公司每年都在反映這個問題,但始終沒有得到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于11月7日發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以解決保險公司和地方國稅的分歧。該通知稱,保險企業的佣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稅前扣除。對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一位人士12月2日對記者説,該通知仍不具可操作性,仍然不能解決問題。

  □ 169號文件沒有明確規定

  此前保險公司和各地國稅局理解不一致的169號文,沒有規定從保單簽發之日起多少年可以據實扣除佣金支出。該文件第三條規定:保險企業當年支付佣金可在不超過交費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範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

  正是由於沒有年限規定才導致保險公司和各地國稅的分歧。各保險公司一直是按國際慣例從保單簽發之日起3年內將佣金在稅前扣除,而地方國稅局則是按169文的規定執行,要求保險公司的佣金列支只能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這位人士説,國家稅務總局以前沒有規定佣金支出可以在幾年內據實扣除,但自從友邦保險進入中國以後,中國的保險公司都是按照國際慣例,從保單簽發之日起3年內扣除。

  而稅務總局的一位人士指出,雖然稅務總局默認保險公司採用的3年國際慣例,但地方國稅並不知道。而且這個默認具有很大的彈性,經不起推敲。現在是法制社會,地方國稅在執行稅收政策時,肯定只會按照稅收法律法規來執行,而不是根據稅總的默認來執行。

  □ 5年應還原回3年

  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這位人士説,稅總這個新通知仍然解決不了問題,保險公司每年5%的佣金攤銷很複雜,保險公司自身都沒有很好的控制系統,稅總怎麼會有辦法認證保險公司佣金攤銷的資料是否真實合理。

  按照3年的扣除時間,保險公司第一年列支40%,第二年列支20%,第三年列支10%。這位人士説,稅總還是應該將5年內扣除回歸到3年扣除比較合理。因為保險營銷員變動比較大,5年的時間有些長,不利於控制營銷員。

  □ 希望高層溝通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這位人士説,從1995年、1996年開始,由於和地方國稅局的分歧,太平洋保險公司每年都要補交幾百萬的所得稅款。而稅務總局此次終於發出這個通知,雖然還不能解決問題,但已經是一個進步。

  他認為,稅總不能單方面宣佈保險公司應如何進行佣金扣除,稅總應該和中國保監會進行溝通和商量,以確定一個合理的精算比重。

  據了解,保險公司的稅務問題原來一直是國家稅務總局中央處主管。記者12月3日得到的最新消息,保險公司的所得稅業務已在一週前從稅總中央處轉移到了稅總所得稅金融處。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人士認為,主管人士的變動應該有助於保險公司稅務問題的解決。

  在通知出來前,太平洋保險公司今年已補交了幾百萬的漏稅款。按照這個通知,保險公司已經補交的漏稅款是不可能再退了。因為通知規定,從11月7日發文起,以前已按規定處理的,不再退稅,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應按本規定執行。(記者李衛玲)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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