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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顯失公正 法院該咋辦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03日 18:52)

  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如果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計算顯失公正,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有關行為,責令其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3日在此間説。

  在最高法院公佈《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佈會上,李國光介紹了人民法院對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判決方式。

  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判決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李國光説,“這些判決方式基本上適用於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判決。”

  這兩個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審理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實際需要,對判決方式分別作出了規定。法院審理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如果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上述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作出的其他判決。

  李國光特別指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但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是一種特殊的稅種,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因而不存在判決變更問題。他説,“如果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計算顯失公正,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有關行為,責令其重新計算。”(記者田雨 李薇薇)

責編:白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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