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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就能均貧富? 透視富人納稅監管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25日 09:38)

  中國經濟時報消息:隨著國民收入水平的差距逐漸擴大,貧富差距問題愈來愈引起國人的關注。同時,對富人的不滿情緒在逐漸滋長。近來的一起“世紀稅案”更不啻于點著了火藥桶。但富人本身與貧富差距並無必然聯絡。對於尚處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來説,收入不平等更多源於機會的不平等。只有善待富人,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改革,讓更多的人富起來,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才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意。

  在一場關於富人納稅的紛爭持續升溫的時候,國家稅務總局終於打破了沉默。輿論很自然地把有關負責人的話看作了政府權威部門對這一場紛爭的正面回應,一系列針對富人納稅的監管措施的出臺,以及公安部門介入的專項治理工作的展開,都被看作一個明確的信號。

  政府的立場是一貫的。高收入階層仍然是個稅徵管的重點監控對象。不過,在輿論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于稅收徵管層面時,我們對國家稅務總局表態的解讀很可能會失之於片面。

  事實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徵管不會影響非公經濟的發展。而且,依法查處違法經營、偷逃稅款的不法高收入者,正是為了保護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納稅人,包括高收入者,形成公平競爭的良好投資經營環境,促進包括非公有制經濟在內的各種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對置身於這場查稅風波中心的中國先富階層來説,這是一個更明確而有力的信號。

  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無論貧富,概不能例外。而從收入再分配的角度出發,富人在公平稅負的前提下自然應該繳納與其財富相對應的較多的稅款。但是,由於在稅制安排上仍然存在相當多的模糊地帶,相當多的民營企業家在這場風波中産生了擔心。他們中間的一些人擔心,這場風波最終會演化成針對先富階層的運動式的整頓。

  輿論在關注富人納稅問題的同時,也不自覺地引導著社會公眾對於他人的看法。我們注意到,一些評論人士直接把富人納稅問題跟中國目前收入差距拉大的社會現實聯絡在一起,甚至認為個人所得稅事實上應該起到均貧富的作用,而富人少納稅幾乎成了貧富兩極分化的根源。這些評論無疑使那些民營企業家們的擔心有了某種依據。

  但是,這顯然不是國家稅務總局加強稅收徵管的本意。

  查稅風波之後,全國各地有相當多的民營企業家給自己開工資、加工資,作為對社會質疑的回應。但是,沒有誰能説清,對一個規模確定的企業來説,企業家給自己開多少工資是合理的,企業家繳納多少個稅是公平的。一些企業家甚至表示,如果稅務機關覺得目前的工資不合理,我們還可以加。在我們強調企業家以稅前列支等方式逃稅的時候,並沒有能夠明確地界定哪些支出可以算做企業成本和費用,而哪些作為個人消費是不允許抵扣的。而為企業家和諸多經濟學者詬病的多重稅負的問題,一直缺乏正面的回答。

  儘管稅收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方式,儘管收入差距持續拉大需要對收入進行適當的調節,但應該明確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富人是市場化的一個結果,卻絕對不是導致貧富差距的根源,市場化更不是導致兩極分化趨勢加大的根源。雖然有數據顯示,20%的富人擁有80%的社會財富,繳納的個稅不到總量的10%。這的確揭示出富人在納稅問題上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認同的立場是,對那些確實有偷稅行為的富人,該補的應該補,該交司法處理的也絕不含糊。但是,這和富人本身是兩個概念。我們反對那些以此為依據,有意無意地強化社會群體分離和對立意識的評論。對於尚處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來説,收入不平等更多根源於機會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創造一個公正平等的競爭和創業環境,為社會個體提供平等的創富機會才是應對收入差距的良藥,而不是把更多的指責和臟水潑在富人身上。

  尊重那些通過合法手段誠實致富的人,意味著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的承認。一個明智的社會應該為致富提供更寬鬆的空間,還財富以本來的面目。本著這樣的認識,善待富人,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改革,讓更多的人富起來,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義。

  經歷了20多年改革開放洗禮的中國,對運動式的治理已經有了足夠的警惕。但從社會角度看,收入差距的拉大卻客觀上潛伏著如何正確看待富人及其財富的問題,而當前的社會輿論只不過放大了民間潛在的仇富心理。對於在夾縫中成長起來,並經歷了諸多波折的中國民營經濟來説,這種心理的放大很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後果;這種心態還可能導致將收入差距拉大歸罪于市場化的改革,對中國正處於攻堅階段的市場化進程來説,其負面影響也不可低估。

  以發展的眼光看,中國的富裕人群仍然是少數。中國需要一個“生産”富人激勵創富的體制。只有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在改革中不斷增加個體和社會財富,收入差距的縮小乃至共同富裕的實現才有堅實的物質基礎。

  因此,在強調公民依法納稅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承認和尊重納稅人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與依法納稅同等重要的,是對私有産權的保護。我們應該強調對包括民營企業家在內的先富階層和一切社會個體私有財産權的尊重和保護,應該將這一內容提升到《憲法》層面,進一步明確對私有財産權的保護,對一個民營企業家來説,只有其産權得到更好的保護,在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前提下,依法納稅才會有更大的激勵,其偷逃稅的成本才會放大,偷逃稅才會受到更大的社會約束。(單揚)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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