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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廣夏刑事案半月內開庭 撤訴不影響民事索賠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22日 13:00)

  《國際金融報》消息:“我們剛收到銀川中院送達的銀川檢察院重新起訴銀廣夏的通知,但並沒有説明原因,起訴書上的內容也與原來的沒有什麼不同。”11月21日,涉嫌銀廣夏刑事案的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代理律師李江向記者透露。

  據李江透露,11月5日,他們收到銀川中院准許銀川檢察院撤回銀廣夏刑事案的刑事裁定書,理由是“事實、證據有變化”。時隔一週,11月12日,銀川檢察院又重新向銀川中院對銀廣夏提起與上次同樣的刑事公訴。他預計,如果不出意外,根據法定的正常審理程序,半個月後該案將開庭。

  去年銀廣夏事件被媒體披露後,曾在證券市場引起軒然大波。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民、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中天勤合夥人劉加榮、中天勤合夥人徐林文等6人因涉嫌此案于2001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陸續被逮捕。2002年10月8日,寧夏銀川市檢察院將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廣夏(集團)有限公司及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6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指控上述6人犯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隨後被銀川市中院受理。

  而就在銀廣夏刑事案被受理前,作為中國目前股民索賠案中訴訟標的最大的“股民起訴銀廣夏”案就已被銀川中院受理。那麼如果銀廣夏刑事案真的被撤訴的話,民事索賠是否將受到影響?

  代理該案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對記者解釋説,儘管我們的法律在判決時是先刑事後民事,但由於兩者的訴訟對象並不一樣,刑事案牽涉到具體的犯罪嫌疑人,而民事案針對是銀廣夏公司,另外銀廣夏已被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根據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對此類案件法院可以受理的司法解釋的通知,股民訴銀廣夏要求賠償完全成立,不會也不應受到影響。

  日前,鄭百文虛假財務報告案的相關涉案人員已被量罪定刑,是否對銀廣夏刑事案的審理有一定影響?李江表示,與前者不同的是,銀廣夏刑事案涉罪較多,而且仲介機構也被列其中,這將為整肅中國的會計行業起到重大的警示意義。 (馬世領)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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