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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重大調整 出口項目有新規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18日 12:24)

  北京現代商報消息:近日,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聯合發出通知,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重大調整。其中對外商影響極大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産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全部出口項目”)政策的實施辦法發生了新的變化。

  通知規定,調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關投資項目的稅收政策。1996年4月1日以前,經批准的技術改造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在剩餘額度內進口的商品,統一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全部出口項目實施辦法的調整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自政策調整實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項目項下的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項目投産之日起,對産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期為5年,具體核查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項目仍需繼續進口該項目項下設備的,仍執行免稅政策。但自項目投産之日起5年核查期內,有關部門需對産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項目完成了設備進口的,對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的産品出口情況不再核查。

  (三)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項目進口設備5年內返還稅款的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的規定執行。(洛濤)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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