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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裝了舊機器 “長安汽車”被判退款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08日 15:35)

  中華工商時報消息:從汽車銷售公司購買的新車,應該是包括所有部件在內全部都是新的,這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但廣西北海市先覺新醫正骨醫院從北海市長安汽車銷售公司購買到的一輛新的“長安之星”作醫院的“救護車”,竟然發現“新車”被安了個“舊機器”!醫院發現後在與汽車銷售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其推上了法庭。北海市海城區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悉,今年1月15日,北海市先覺新醫正骨醫院在北海市長安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一輛新的“長安之星”救護車用於出診。在使用該車的第二天,司機便發現該車變速箱有異響,隨即將車送到被告特約維修站檢查。拆解該車變速箱總成後,發現變速箱是使用過的舊件,有三道裂縫。

  接到該北海市先覺新醫正骨醫院投訴後,北海市消協、技監、工商三部門均介入此事進行調查和調解。1月25日,北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車變速箱、飛輪進行封存,工商局將封存的部件送到廣西質量監督局汽車內燃機監督站作檢驗,檢驗報告結論部分稱:“由於送檢樣品存在的缺陷(變速器殼體前部端面裂紋和發動機飛輪齒圈碰傷),使變速器無法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從磨損程度可知,變速器總成中齒輪磨損程度不一致,倒擋中間齒輪面磨損最嚴重。倒擋中間齒輪工作次數較多,導致嚙合齒端嚴重磨損。”

  北海市先覺新醫正骨醫院在與北海市長安汽車銷售公司和重慶長安汽車(集團)公司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于6月6日提起訴訟。原告方北海市先覺新醫正骨醫院訴稱,被告出售汽車給原告的行為屬欺詐行為,因此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判令原告退還購車款、賠償因購車和不能使用車輛所造成的損失共計12.9萬餘元。

  被告方則辯稱:只有在産品缺陷造成人身和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財産損害時,才能直接對生産廠家提起訴訟,本案中,不涉及産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或産品以外的其他財産損害事實,原告也未提出這方面的訴訟請求,原告將長安汽車(集團)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沒有法律依據。長安汽車(集團)公司非常重視産品質量,在産品的製造過程中有著嚴格的質量保證制度和體系,對待産品質量的態度是嚴謹、負責的,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欺詐行為。

  2002年10月25日,海城區法院對“長安之星”汽車索賠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方北海先覺新醫正骨醫院向第一被告北海市長安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汽車,原告支付了價款,第一被告交付了汽車,雙方的買賣關係成立。第一被告有義務向原告支付質量完好、不存在任何缺陷或瑕疵的産品。廣西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汽車內燃機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資質合格,《檢驗報告》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檢驗報告》結論説明,訴爭汽車的重要部件變速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結合該汽車故障,由第一被告出售、第二被告長安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該汽車是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該行為屬一種欺詐行為。依據《産品質量法》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如下判決:原告將“長安之星”微型汽車退還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將購車款8.9萬元退還給原告;第一被告賠償原告因購車引發的一系列經濟損失共計3.573萬元,第二被告對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判決後,原告當庭表示服從判決,兩被告表示暫保留意見。(李運濤 張文德)

責編:楊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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