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08日 16:08)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 23 號
為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外開放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承諾,規範汽車金融業務及其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各單位、個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002年10月31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
聯絡人:王麗娟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郵編:100800
E-mail:wlijuan@pbc.gov.cn
傳真:(010)66012766
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適應汽車金融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規範經營汽車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機構,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提供貸款並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中資、中外合資和外資獨資的汽車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四條設立汽車金融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汽車金融機構及從事汽車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
第五條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和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以下稱外國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參與發起設立汽車金融機構:
(一)非金融機構,最近一年的總資産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末凈資産不低於全部資産的30%;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産的50%;連續3年盈利。
(二)金融機構,最近一年的總資産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産的50%;連續3年盈利。
第六條申請設立汽車金融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汽車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汽車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在審批設立時,或設立之後提高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八條汽車金融機構的設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九條申請籌建汽車金融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 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汽車金融機構名稱,公司所在地、註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範圍等。
(二) 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市場需求與發展調研報告;
2、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情況、資信證明和出資保證);
3、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機構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三) 擬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章程。
(四) 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如為外國金融機構且受其母國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母國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依照申請人國家法律,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金融機構和外國非金融機構申請人,申請籌建時應提供評級機構對申請人近3年的信用評級報告。信用評級結果應為良好以上。
上述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汽車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覆期為6個月。如未獲書面批復,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機構的籌建期限最長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籌建批准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由籌建人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延長籌建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以汽車金融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汽車金融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 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 中國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三) 汽車金融機構章程;
(四) 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
(五) 股東名稱及其出資額;
(六) 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 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