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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人偷漏稅”與“牛羊放屁徵稅”談起   
08月01日 11:05

    納稅人作為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主體身份和作用,其稱謂與概念,只是近年來才開始在國人心中逐漸地清晰起來。但即便如此,公民作為納稅人的納稅與權利意識,也並非每一個公民都了解得十分清楚。近日,讀到的兩則消息就表明了這個問題。

    其一,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日前對北京、上海、廣州700余位居民進行了訪問調查。調查顯示:除了23%的受訪者表明自己不在納稅範圍之內外,有24.7%的受訪者宣稱自己按時按量地完全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分別有33.4%和18.2%的受訪者承認只交納了部分個人所得稅或完全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兩者合計為51.6%,是繳納稅者的2.1倍。

    據此,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得出結論: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逃漏稅現象嚴重。

    其二,新西蘭政府準備向全國4700萬隻羊和1000萬頭牛徵稅,原因是這些牲畜放屁産生的臭氣污染了環境。不料,此舉立刻遭到當地農場主的強烈反對,甚至新西蘭牧場聯合會主席公開發表聲明抨擊政府的這個決定,認為表面上政府是為保護環境而徵稅,實際上是“砍掉羊腿”的橫徵暴斂。

    兩則消息,一中一外,雖然講的都是不願繳稅,但後者是出於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而前者卻反映了對稅法意識的漠視。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中最重要的來源,也是社會賴以穩定的最重要支柱。國家對公民和法人團體徵稅,既是國家用強制方法讓公民用個人財産對政府進行捐獻或讓渡的必要手段,也是國家用強制性行為壓制了納稅人可支配的個人收入,以滿足政府開支需要的重要措施。但這種強制性是必須的,也是納稅人整體利益所在。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儘管這種義務的表現是採用金錢的方式。黑格爾曾經説:“義務現在幾乎可以全部折合為金錢”,“通過金錢就能夠更加有效地達到公平合理。”(黑格爾《法哲學》)可是,國人對此卻普遍缺乏意識,除上面所提到的個人所得稅嚴重偷漏問題外,其他方面的偷稅、漏稅、逃稅、騙稅等問題也相當嚴重。據報道,中國摩托車行業2001年偷稅額高達百億元。(《中國經濟時報》2002年3月29日)參與其中者不僅有個體戶、私營業主、三資企業、甚至還包括大中型國有企業。而利用虛開增值稅發票逃稅,利用假報關單騙取出口退稅,更是一些企業慣用的違法手段。在我國明星大腕逃漏稅的醜聞,人數之多,範圍之廣,手法之惡劣都稱得上是“吉尼斯”記錄。據權威人士估算,我國每年稅款流失高達上千億元。

    由此可見,國人對與納稅的態度不僅是消極被動的,而且對於社會上違反稅法的行為也抱有一種默認的態度,絲毫沒有感覺到違反稅法的行為是對自身權利的侵害,很少有西方發達國家公民普遍存在的強烈的稅法意識和偷、逃、漏稅的恥辱感。

    到底是何種原因造成國人的這種弊病?

    公民向國家納稅,從本質上説是公民作為納稅人在社會行為方面義務和權利的統一。因此,當我們強調公民的稅法意識時,既包括納稅人的責任感,還應包括納稅人對自身權利的關注。公民之所以向政府納稅,首先是為了保護公民自身及個人財産安全;其次是為保護公民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最後是要求政府能夠為公民自身的發展提供必要和可能的條件。自然,公民要享受到這樣的權利,必須要盡到納稅人的義務,在現代社會想要得到“免費的午餐”,既不現實,也不可能。

    現代稅收原理涉及了兩個關鍵的問題:(一)納稅人與政府的關係;(二)稅制與公正問題。

    對於第一個問題,現代稅收原理所揭示的真相是政府是依靠納稅人的錢所支撐的;政府的官員是靠納稅人的錢來供養的。但是,這個至關重要的原理並未讓大多數國人所深刻認識,也並未達到深入人心的地步。

    對於第二個問題,則需要對我國現行稅制結構加以分析。我國的現行稅制與西方發達國家有顯著的不同,西方發達國家則是以分級累進所得稅為主,而我國目前的稅收結構是以流轉稅為主。對前者而言,國家是直接向個人徵稅。

    在西方國家納稅大體分為三個部分,一部分是交給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大約佔個人收入的三分之一;另一部分是交給州、省政府的消費稅,約佔消費額的5%;最後一部分是交給所在地區政府的房産稅和車輛牌照稅等,這些稅款加在一起大致佔到個人收入的40%左右。個人財産的基數愈大,徵收的比例愈高。這樣的稅收結構和方法,使富者多負擔,貧者少負擔或不負擔,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克服市場經濟的短視,以及人們在機遇上的差異和佔有公共資源的差異所造成的分配不公。在這種稅制結構下,納稅方式十分直觀,人們很容易看清自己納稅人的身份,並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納稅數額以及對國家財政收入所作的貢獻。

    而對後者而言,公民納稅一般採取間接的方式,因為國家是通過消費商品徵收增值稅和有關稅款,所以公民每進行一次消費,就是向國家納了一次稅,而這種間接徵稅的方式“最不為人民所覺察到,因為徵收這種稅的時候,國家並不向人民提出正式的要求。這種稅可以安排得十分巧妙,讓人民幾乎不知道他們納了這種稅。由出賣商品的人納稅,是達到這個目的極重要的一個方法,商品出賣者知道他們繳納的不是自己的錢,而實際納稅的商品購買者卻把稅和物價混淆在一起。”(孟德斯鳩《法的精神》)既然“最不為人民所覺察”,因而也談不上公民有納稅的責任感和權利意識。

    與此同時,加之自解放以後我國一直採用,至今尚無根本轉變的高積累、低工資的工資制度也造成從客觀上模糊和遮蔽了公民作為納稅人的身份,從而也就模糊和遮蔽了納稅人與政府之間關係的真相。當我們享受國防、外交、公安、司法、教育、道路、氣象等政府提供的服務時,很少意識到這些權利的享受與納稅有什麼關聯;當我們遭受到自然災害和意外傷害得到國家的救助時,很少想到若不是納稅人提供了稅款,有了這樣的物質基礎,政府用什麼來抗災救險。在一定意義上來説,正是這種稅制結構和工資制度造成了公民稅法意識的薄弱。上述問題造成的後果不僅是公民不清楚自己在消費過程中,以及在高積累、低工資制度下已經向國家繳納了大量稅款的事實,而且也造成了諸多政府官員和公務員並不清楚自己是依靠納稅人用血汗供養的事實,自以為手中的飯碗和掌握的權力是黨和政府給的,因此産生對上負責而不是對民負責的糊塗認識。在此種情形下,公民缺乏稅法意識和官員缺乏公僕意識可以説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

    至於説到公民作為納稅人支付了高額的納稅成本後是否可以得到應有的權益,諸如:高效率的服務、高質量的公共産品、良好的治安環境、廉潔的司法公正、科學的正確決策帶來的社會效益和社會發展等等,以及納稅人應如何關注自身權利,也是公民稅法意識中的內容,不過這些需要進一步論述,故不在此贅述。

    總之,在現代社會中公民的稅法意識的增強與自身作為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復歸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而這個問題正是在今後的法制建設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趙剛)



責編:楊潔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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