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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保障病人的權益是防治艾滋病最佳途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4日 08:59 來源:
    專題:遏制艾滋 履行承諾

  新京報消息:前日,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正式公佈。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條例》對艾滋病人權益的保護,是對我國以往此類法規的一大突破。

  最近幾年,由於艾滋病知識開始在全社會普及,社會對艾滋病的恐懼和歧視已有很大減弱,越來越多的人能夠和艾滋病患者在一起學習、工作和生活。儘管如此,當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障礙,仍然是來自社會的對艾滋病和艾滋病人的恐懼與歧視。昨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恐懼與歧視不僅存在於對艾滋病了解甚少的農村,也存在於對艾滋病了解較多的大學;不僅醫院和醫生對艾滋病人避之惟恐不及,一些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也對艾滋病人持排斥態度。更不用説,還有不少公眾至今仍把艾滋病與吸毒、性亂、同性戀等行為相聯絡。

  我國第一個公開艾滋病情的女大學生朱力亞就坦承,從發現感染上艾滋病毒的那一天開始,“我的一切自由都被限制了,不讓我到教室去上課,不讓我跟同學接觸、説話。”一些醫生在給病人檢查出艾滋病後,往往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給予治療,而是找出各種理由將病人拒之門外。

  歧視存在的直接後果是人情的冷漠和心態的失衡。

  而在公共衛生領域,最怕的就是歧視。一旦遭到歧視,傳染病患者就可能不敢接受治療,從而成為潛在的傳染源,危及社會中更多人的生命。

  在這裡,歧視不僅構成了對傳染病感染者和患者基本權利的侵犯,而且由此可能使他們産生對社會的仇恨心態和報復心理。2003年4月21日,艾滋病患者李志星就因不堪忍受鄰居及家人的冷淡和歧視,先後殺害了鄰居8人,釀成了慘案。

  此次《艾滋病防治條例》將艾滋病患者應享有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而且對防艾不力者追究責任,將能有效抑制歧視現象。今後,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如果在就業、入學、就醫等方面遭到歧視,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但是,指望它能一勞永逸消除艾滋病歧視問題,是不現實的。

  只要還沒找到有效的藥物和治療手段完全攻克艾滋病,不管如何普及艾滋病知識,緣於人類對疾病的恐懼,歧視就不可能完全消失。也許,有形和顯形的歧視可以通過法律得到解決,可對無形和隱形的歧視,法律則無能為力。而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是這種無形和隱形的歧視。

  要有效防治艾滋病,從目前來看,還需要修改《傳染病防治法》,並協調政府部門對艾滋病的統一管理。1989年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將艾滋病歸為乙類傳染病,並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對艾滋病感染者施以必要的隔離治療。

  由此衍生出不少地方法規,大多對艾滋病感染者、患者採取嚴厲懲罰、嚴格限制或防止的措施,使艾滋病感染者、患者感受到極大壓力,在就業、醫療、勞動、社會保險、教育、生活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從法律效應來説,《傳染病防治法》大於《艾滋病防治條例》,所以要努力使二者銜接起來,否則會削弱防艾的效果。

  目前,我國艾滋病處在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積擴散的臨界點。我國政府提出了在2010年將全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控制在150萬人以內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前提是要立法保護艾滋病人的權益。可以説,保障艾滋病人的權益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因而,也是對艾滋病的最好防治。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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