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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規:煤礦特大事故責任人5年內不能任礦長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02日 16:53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長沙11月2日專電(傅林):從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獲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下發《關於規範煤礦特大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大煤礦事故查處力度,加快事故批復結案工作進度。煤礦特大事故的責任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

  通知要求,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29人的特大事故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除按要求立即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調度中心外,要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國家局事故調查司書面報告基本情況,待事故調查結束後,要根據調查結果重新上報。

  此外,通知要求對煤礦特大事故要嚴格落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從嚴對事故責任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對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的煤礦企業的有關責任人員,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凡是無證非法開採、擅自開採各種保安煤柱和在停産整頓期間違法生産造成事故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1~5倍的罰款;超層越界開採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罰款;將井巷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對非法礦井和在停産整頓期間違法生産的礦井除經濟處罰外,依法予以關閉。

責編:張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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