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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就第18次會議通過的法律舉行新聞發佈會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7日 16:11 來源:CCTV.com
    專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

  人大通過個稅法等 終止4個人大代表資格

  CCTV.com消息:10月27日(星期四)下午4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的負責人介紹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公司法修訂案、證券法修訂案、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外國中央銀行財産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的有關情況。以下是發佈會文字實錄。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傑和新聞發佈會主持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闞珂已在主席臺就座。

  [闞 珂]: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

  歡迎大家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為期5天半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剛剛閉會,這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産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為了使社會各界及時了解這四部法律的內容和相關情況,今天,我們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回答與這四部法律有關的問題。

  下面,我向記者朋友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傑。周正慶副主任委員、李飛副主任、桂敏傑副主席主要負責回答有關證券法的問題;李飛副主任還負責回答有關外國中央銀行財産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的問題;安建副主任、樓繼偉副部長主要負責回答有關個人所得稅法的問題;安建副主任還負責回答有關公司法的問題。現在,請記者提問。

  [中央電視臺記者]:我比較關心公司法,我想問的問題是公司法修訂以後,對中國的市場經濟會産生什麼影響?有什麼重大的意義?

  [安建]: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的問題稍微有一點兒大,我盡可能簡單地回答。因為大家都知道,公司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的企業形式,不管是國內也好,國外也好都是這樣。可能數量上佔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資本和經濟的貢獻量應該是遠遠超過其他企業的。

  另一方面來説,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載體。我們講國有企業要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造,主要就是採用公司制度,因此健全公司的法律制度,對於我們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上是從大道理上所講的。

  這次公司法的修訂對於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什麼意義和作用?我想結合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作一簡單介紹。應該説這次公司法是對現行公司法做的比較全面的修訂,基本上所有的條文都有修改,當然有些是屬於文字上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我歸納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定,包括較大幅度地下調了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擴大了股東可以向公司出資的財産範圍;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設立方式;將“一人公司”納入公司法的調整範圍,允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對其依法加以規範;等等。這些修改和補充,為公司設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於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規定,包括完善了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充實了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定;增加了監事會的職權,完善了監事會會議制度,強化了監事會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修改和補充,對於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保障公司的規範運作和有效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繼續進行規範化的公司制改造,維護出資人權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第三,充實了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更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公司立法的社會主義特色。

  第四,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包括為保證股東的知情權,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等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這些修改和補充,對於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護投資積極性,增強投資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定。修訂後的公司法在為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活動提供較為寬鬆條件的同時,為防範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為防範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保證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當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必須嚴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動搖公司有限責任的基礎。修訂後公司法,設置了法人人格否認的制度安排,至於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即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情形,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嚴格掌握的原則,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總之,修訂後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順應了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的實踐要求,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當然,這次修訂也還是階段性的。隨著實踐的發展、改革的深化,對公司法還會適時加以修改,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不斷完善的要求相適應。

  [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記者]:我想問一下桂敏傑主席,請您介紹一下這次在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中,主要要解決的問題,以及在整個討論過程中爭論的焦點。謝謝。

  [闞珂]:這個問題請周正慶主任來回答。

  [周正慶]:在回答這個問題以前,我想順便把這次剛剛修訂證券法的意義,以及對市場的影響講一下,並且講一下這次在修訂過程中的主要分歧。

  剛剛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證券法修正案,對於推動我國的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個內容我會專門回答。在這次修訂當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有五個問題。這是一開始進入修訂,大家就比較關注的五個問題。

  一是關於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問題。即銀行、證券、信託、保險,原來我們的證券法就是要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二是現貨交易。現在證券法只允許現貨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三是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能否給客戶提供融資和融券。原來證券法的規定是不允許的。四是國企是否允許炒股 。五是銀行資金進入股市的問題。一開始在修訂當中,我們廣泛地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包括專家、學者對這方面往往是持相對立的意見。比如分業經營,有的主張分業經營是現狀,原證券法的規定可以不進行修改。有的主張分業經營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不適應現在市場發展的需要,乾脆取消這一條。

  我們起草組是從2003年7月開始工作的,我們起草的時間不長,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就召開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要積極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資本市場。”此後不久,國務院專門發出了文件,就是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社會上通常叫作“九條意見”,系統地總結了十幾年來資本市場發展的情況,提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我們經濟發展當中一個戰略問題。後來我們在修訂證券法時,就把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的重要決定和有關的論述作為修訂的指導思想,有了這個指導思想,就形成了修訂草案。

  比如分業經營,既保留了原來分業經營現有的格局,但是將來這幾個行業互相交叉發展以後,有一個向綜合經營發展的情況,後來加了一款,即“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可以穩步地推行綜合性的經營。再比如現貨交易的問題,我國經過這十幾年資本市場的實踐,參照國外資本市場一些先進的做法,排除其他方面,包括期貨、期權不利於資本市場穩定的因素。所以大家一致的意見就是應該修訂為“證券交易要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而且在調整的對象當中,在總則中加強了一條,為將來搞期貨、期權的交易留下了伏筆。比如資金入市的問題,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拓寬資金入世,這次證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資金的渠道。現在反復討論,集思廣益以後,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要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國家的規定。融資融券的問題就是證券公司要進行融資融券,必須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就是要先成立一個規矩。這樣對原來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就可以得到比較妥善的解決。

  [新華社記者]:有一個問題想請問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關於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是廣受大家關注的,我們知道在之前的聽證會上,在網絡上的調查中,大家的呼聲是希望比現在的1600元更高一些,今天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還是最終把標準定為1600元,請問這是基於哪些考慮?

  [樓繼偉]:確定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是一個比較複雜和傷腦筋的問題。現在確定為1600元,是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開始國務院提交的草案是1500元,無論是1500元,還是1600元,要考慮的事情很多,都很傷腦筋。我們提出這個草案的時候,之前也做了很多的調查,我們受到了一個很大的制約,就是我們的稅制是一個分項徵收的稅制。很多納稅人提出的問題,比如扣除家養等等。我們只好按照平均來考慮,因此只是照顧一個平均數。

  我想人大常委會最終確定1600元也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剛剛大家提出了可能要更高,為什麼要定為1600元?我是想説一下,草案當時定的是1500元,也考慮到可能1500元比較低。我們最基本的問題是分項徵收的,我們考慮的面應該是平均水平,我們的稅制不能靈活到每一個家庭那樣準確。我們主要要考慮幾個因素:首先,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費用的扣除額已經涵蓋了,我們測算是不涵蓋的。按照全國的人均家庭費用的支出標準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當然一個家庭只有一個人工作,那麼承擔三口人生活就會出現問題,這是稅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另外,扣除標準設定以後,中低收入者要減得多,高收入者減得很少。在這種實際情況下,原來是800元,後來提出草案之後是1500元,就從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稅降到30%。納稅人的人數大致就減少了一半。

  另外,人數減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納稅額也減少了很多。草案中基本費用的扣除是從800元到1500元,現在是1600元,因為我們是超額累計,期間有2000元收入的,可能要從交100元的稅,變為交十幾元。10萬元的收入,就從45%開始計算。如果從800元和1600元來説,10萬元交的交稅不足1%。所以總的來説,考慮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從減稅面和減稅額來説都是這樣的。第三,我們要考慮到地區間的差異問題。大家肯定清楚,我們從2002年實行了所得稅的中央地方分享,目前中央是分享60%,地方分享40%,就是40%歸省以下的政府,60%歸中央。40%大部分收入來自東部,中西部的比較少。中央收到60%,大致一半多一點,按照現在的制度規定是給地方,主要是用於地方財政支付的。因此,這個費用的扣除額,我們要考慮減收。如果減收以後,就要按照制度規定,必須要給地方轉移支付的。減得多了,我們的財政承受是一個問題,另外對於地區的轉移支付來説,中西部的轉移支付力度可能就會稍微減弱一些。

  如果從800元調到1500元的話,大致整個個人所得稅減收230多億。把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1600元的話,大概減收280多億。考慮這些綜合的因素,我們提出了把費用標準扣除額定在1600元。人大常委會又一次廣泛地徵求了意見,特別是還專門召開了聽證會。聽證會以後,我們從人大機關得到的消息,結論是1500元的扣除額是合適的,但是也可以適當提高一下。我們主要想更好地解決實際負擔較重的中低收入者基本費用扣除不足的問題,而且可以使法定的扣除標準更具有前瞻性。因為過了幾年以後,如果收入提高了,物價上漲了,還包括家庭開支普遍提高,這個標準扣除額還需要再變化。如果定得稍微高一些,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調到1600元的話,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階層的納稅面可以降到26%。我們認為立法機關通過的時候,也是考慮了這些綜合的因素。考慮到家庭,考慮到地區,也考慮中低收入和高收入之間的負擔,那麼1600元也是合適的。有人提出是否可以更高?如果更高的話,可能更有前瞻性,可能五年、八年都不需要再調整,但是就會帶來一個問題,我們中國有很多低收入者,我們按照規定就是要減少轉移支付,還要考慮地區的差異,因此我想1600元是合適的。

  [人民日報記者]:謝謝主持人,我是人民日報的記者。我想請問李飛副主任,本次證券法修訂中有哪些重大的制度調整?

  [李飛]:謝謝你的提問。剛才周正慶副主任委員介紹了一些情況,我想歸納為以下幾點。這次證券法的修改,有這麼幾個著眼點。

  第一,著眼于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這次一個重要的修改,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進一步的完善。首先擴大了證券交易的方式和範圍。剛才周正慶副主任也已經講到了,就是授權國務院對期貨交易等等制訂了管理辦法,這樣就擴大了我國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活動的方式和範圍。

  另外在證券公司的經營業務方面,適應證券公司擴大的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的品種,當然也有創新的方面,改變了過去證券公司實行的管理辦法。大家都知道,過去是分經紀類公司和綜合類公司,這次有七大業務,按照業務的總體水平來設定條件。同時也對證券公司的行業風險機制加以完善。我就不多列舉了。這次修訂的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著眼于加強規範。當然這是和促進發展相輔相成的。在這方面有以下幾點考慮:一是進一步完善有關的制度。比如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這次進一步進行了完善。包括對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機制,授權監管部門制訂一系列防範風險的指標。二是強化監管部門的權力,加強進一步的監管,吸取過去證券市場發展當中的一些教訓,對於證券業的違法行為及時地進行處理,因為考慮到證券市場資金流動的多面性,也借鑒了國外的經驗,對於這次的修改,我們考慮要對證券會的權力加以完善,但同時也對證券會行使權力加以制約。如果證監會監管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出現了違法法律行使權力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進一步發揮了證券自律機構的作用。特別是對於證券的上市,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從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決定,現在都由證券交易所來進行資質性的管理。同時也進一步發揮證券協會的作用。四是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原來證券法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的條款,這次的處罰條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現在的處罰條款達到了47條。這實際上是總結過去的實踐經驗,使這部法律更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著眼于加大和強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大家都知道,我們現在隨著市場的發展,除了監管部門以及業界的經營機構外,現在很大的一部分就是廣大的投資者。所以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要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在這次的制度建設方面,以及規定上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建立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基金,比如證券投資公司要交一定的資金,另外還有國家通過其他的途徑籌集資金。再有規定投資者的交易資金要由商業銀行存管,要由第三者進行存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客戶的證券和資金。同時在交收環節上規定侵犯交收的證券和資金,不得隨意地挪用,也不受強制執行。除非客戶自己意願,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規定,才能夠對這個交收的資金或者是有價證券進行執行。

  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是提高透明度。這次也加大了這方面的民事責任條款。首先,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虛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如果他們在參與決策的時候,沒有贊成這種做法的話,就不承擔責任,否則的話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再有,出具有關文件的服務機構,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或者是信用評級的機構,對於虛假的披露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也是過錯的責任,如果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就可以免責。像這些方面,都是加大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在其他的一些方面,根據實踐經驗,進行了細化和完善。這次根據過去實踐當中出現的問題,使這個規定更加嚴密。 總的來説,通過這次修訂證券法,著眼于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有關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規範。再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使廣大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可以得到合法的收益,並且參與證券市場的發展。

  [上海證券報記者]:謝謝主持人。我是上海證券報的記者,我想請教桂敏傑副主席一個問題,新的證券法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主要的執法部門,中國證監會打算如何貫徹和執行新的證券法?

  [桂敏傑]:前面兩位領導都談到了證券法的修改動作比較大,修改的內容比較多。我想會對證券市場産生非常大的影響,如果大家仔細地閱讀這次修改的內容,應該看到整個的基本制度,在發行、交易、結算方面上都做了一些調整。所以作為證券監管部門,我們對證券法的實施,一個時期以來一直在關注這個法律的審議過程,並且做好實施前的準備。關於如何實施這部法律?我們有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組織學習、宣傳好這部法律。因為這次法律的修訂範圍比較大,包括公司法的內容。修訂的內容也比較大,首先要學習好、掌握領會這次法律的修改。一方面要組織監管系統的監管人員好好學習這部法律,同時也要組織和督促自律組織,比如協會、交易所,也就是業界以及從事這個行業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學習,要加大對證券法的宣傳力度。 第二,加強培訓,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既然要真正地實施好這部法律,並且要執行好這部法律,就必須要真正地了解這部法律,所以我們要加強這方面的培訓。首先是我們系統內部,即監管幹部的培訓。其次就是整個業界的培訓,包括證券公司,我們發牌照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諮詢公司、上市公司,也包括管理人員,要讓他們都學習這部法律,可以通過培訓來進行學習。

  第三,這個法律在很多方面,要求監管部門,也包括要求國務院制訂配套的法規和規章。這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我們要抓緊時間,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意,制訂相應的配套法規、規章和規則。同時,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也要按照法律新調整的規定,調整他們自己的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結算規則等等。 第四,這部法律由證監會執行是責無旁貸的,當然也需要各方面、各部門相互配合的。其中有很多方面,需要我們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配合好,這樣才能實施好這部法律。比如授予證監會的一些新的職權,我們要實施好這些職權,我們就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包括這次有很多方面要求證監會制訂具體的細則性管理辦法,我們也需要和有關方面一起合作制訂相關的規定。我們要推動這部法律的實施,我們也需要在國務院相關部門的層面上加強聯絡和協作,我們進行了以上幾個方面的考慮。

  [鳳凰衛視記者]:謝謝主持人,我是鳳凰衛視記者。我想請問李飛副主任,我知道外國中央銀行財産司法強制措施的豁免法被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中,我想了解一下,特區政府今後還需要做哪些後續方面的工作?

  [李飛]: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在25日下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産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隨後按照兩個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這一部全國性的法律將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一是要徵詢兩個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同時還要徵詢兩個特區政府的意見。按照法律程序,兩個特區政府已經正式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回函,同意把這部法納入到兩個基本法附件三中,兩個基本法委員會也提出了意見,都表示同意。所以今天下午表決通過了《關於外國中央銀行財産司法強制豁免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 按照兩個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屬於國防、外交的法律,包括前面所説的按照法定程序以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可以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這個實施有兩種辦法,一是直接公佈。二是由本地立法,進行具體實施。按照過去的做法,一般澳門就是直接公佈,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香港過去的傳統,就是由本地立法,根據這個原則再進行規定。我個人理解下一步特區還要根據這個法制定一個當地的條例。這個具體的立法方式,由特區來決定。

  [法制日報記者]:謝謝,我是法制日報記者。我想請問安建副主任,在公司法修改過程中,對於目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有不同的意見。我們想知道立法機關是如何考慮這個問題的?目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和我們國家的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是否相適應?

  [安建]:修訂後的公司法增加了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確實如你所説的,對於是否允許一個自然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修改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不少意見贊成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也有意見認為,一人公司,尤其是一個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由於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很容易將公司的財産與股東本人的財産相混同,將公司的財産變為股東自己的財産。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徵,就是股東只以其對公司出資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這就容易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這個意見是有道理的。

  立法機關對這個問題反復進行了研究,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認為:從實際情況看,雖然按照修訂前公司法的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外,是不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但從實際情況看,一個股東的出資額佔公司資本的絕大多數而其他股東只佔象徵性的極少數,或者一個股東拉上自己的親朋好友作挂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觀存在,也很難禁止。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也都從過去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發展到現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研究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還是以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將其納入公司法的調整範圍,更為恰當。同時,在立法上應當建立嚴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濫用公司制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危害經濟秩序。

  修訂後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主要設立了5項風險防範制度:第一,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並且必須一次繳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以予公示;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一個公司;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産與股東自己財産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産獨立於股東個人的財産,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這些規定,比其他國家關於一人公司的規定更為嚴格,既為公眾投資創業多增加了一條渠道,多了一種方式,又有利於規範一人公司股東的行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産生的弊端。應當説,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

  [證券時報記者]:我是證券時報的記者,我想接著前面的提問,請問周正慶主任,您是這次證券法修訂小組的組長,您也是前任證監會主席,我想請問證券法修訂對於我國今後證券市場的發展有什麼意義?

  [周正慶]:剛才李飛同志對這次證券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做了比較詳細的介紹。桂敏傑同志就怎樣貫徹證券法也談了一些打算和意見。這次證券法修訂以後,修訂的面是比較大的。大體佔原來證券法40%的條款。這次修訂的總體原則,既有利於推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地發展,又有利於防範風險,保障資本市場運作的安全,同時對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所加強。所以從修訂證券法的作用和意義來講,總體來説新的證券法出臺以後,對於證券市場是好的。當然這裡有一個問題,現在的股市低靡,可能馬上就要反映出來。因為影響資本市場發展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我們只是從法律上對剛才我講的五大問題解決了,對於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創新留下了法律空間。你怎麼去發展和創新?要做很多細緻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

  現在修訂以後的面很大,40%都變了,這還不包括文字方面的修改,想得比較週全,這樣就有法可依。但是能否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除了證監會,還有方方面面的有關部門、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各有關單位都有關係。大家要同心協力,持之以恒把證券法落實好。我舉一個例子,剛才我介紹了證券法增加了一款,即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現在我們證券市場在發展當中,遇到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規模要擴大。因為原來的規模比較小,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要擴大規模。如果擴大規模,整個的資本市場就必須有相應的資本做保障,就是要保持資金的流動性,也就是要保持資本市場資金供求的基本平衡。不能抽走太多的資金,使買股票的錢捉襟見肘,這樣影響市場的經濟秩序。所以怎樣拓寬?怎麼依法拓寬?用什麼來擴大資金的渠道?這還需要做很多的工作。我想從長遠來説,對資本市場是有好處的。但是下一步落實證券法還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工作,這樣才有利於市場的發展。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我想請問樓繼偉部長關於個人所得稅法的問題,因為這是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這次個稅法的修改工作已經塵埃落定,不知道之後對繼續修訂個人所得稅法有什麼打算?

  [樓繼偉]: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問題,如工薪所得扣除標準偏低;分類徵收個人所得稅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偷逃稅收;工薪所得最高邊際稅率(45%)偏高,稅收級距複雜等。另外,從外部環境上看,我國目前社會分配方面的矛盾也比較突出,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社會各界的改革呼聲日益強烈。針對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進一步擴大稅基,合理調整稅率,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鋻於目前稅收徵管條件尚不具備,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條件還不成熟,為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和要求,有必要分步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先行通過調整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和擴大納稅人自行申報範圍兩項政策調整,解決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待稅收徵管條件成熟後,再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

  今後,我們將積極創造條件,選擇適當時機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基本設想是:(1)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可以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生産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産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徵收項目,制定統一適用的累進稅率;對財産轉讓、利息、股息等其它所得,在一段時期內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徵收。隨著稅收徵管及相關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逐步實施完全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公平的問題,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

  [樓繼偉]:(2)統一、規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的辦法。今後我們將根據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對標準進行調整。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的辦法,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和量能負擔的原則。(3)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次。對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適當調整,在綜合徵收基礎上,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合理設計累進級次,更好地體現對高收入的調節導向。(4)規範徵稅範圍,適當擴大稅基。進一步規範徵稅範圍,適當擴大稅基,將免稅項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納入徵稅範圍,堵塞稅收管理漏洞。(5)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監管力度。提高徵管水平是個人所得稅改革能否順利推進的重要前提。要建立健全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的結算系統,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電子化;逐步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和代扣代繳明細管理制度;建立個人財産登記和儲蓄實名制度;大力推進居民固定賬號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等,為全面推進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創造條件。

  我們將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積極穩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進一步加大稅收調節力度,不斷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為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而努力。

  [中國證券報記者]:我想問題一下李飛主任,這次證券法在哪些方面具體地加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李飛]:剛才我已經簡單説了一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問題,在老法當中就有不少規定。這次修訂是總結前一段的實踐經驗,進一步進行了細化。我從以下幾個方面説一下,首先和投資者打交道最多的部門,一個是證券公司,因為參與證券交易,首先要和證券公司打交道,因此證券公司要對於投資者的利益給予相應的保護。證券公司不得欺詐客戶,過去出現過證券公司挪用客戶的資金,甚至有些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透露客戶的資料,使一些不法分子盜用客戶的賬戶,進行非法交易。

  對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很大,尤其是對客戶的判斷有直接的影響。這些方面,我剛才也講到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因為制定這個法,我們也到境外進行了考察。在一些外國的司法判例中都強調,只要信息披露義務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報表等,有虛假的就必須要承擔責任,包括它的負責人,也是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次特別要強調股東和實際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後慫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對於客戶的利益保護在這個環節上進一步強化了。

  再有,也是這次修訂過程當中爭論比較多的問題,現在新聞媒體所作的股評對客戶進行的誤導也是值得關注的。在座的都是媒體,我從來不炒股票,但是由於工作上的一些原因,閒暇的時候也看一看股評。我看到有些股評是錯誤的。這次也專門強調,新聞媒體做新聞報道時一定要真實,不能夠散佈虛假的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同時服務機構中的諮詢機構應該規範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帶有廣告性的進行誤導的話,投資者是可以起訴你的。因為股市的變化,沒有人可以説得那麼準確,所以在這方面,也對投資者加大了保護力度。

  [李飛]:另外還有登記結算制度。比如客戶開戶資料的保護問題,特別是出於對客戶的交易資金以及證券財産的安全考慮,條例增加了一款。實際上也是出於這樣一個原因,就是過去的司法審判過程中,一些法院執行證券公司和登記機構的財産時,往往把客戶的財産執行了,因為這個財産是客戶的財産,不是證券公司的財産,所以規定除了個人自己的債務,才可以執行。另外也保證了登記結算機構的順利運行,不然的話,如果把客戶的交易資金提走了,影響了正常的交收。這樣對於正常的結算和交易都會産生一定的影響。當然我絕不是説過去法院執行全部都是錯誤的,但是一定要把關係搞清楚,到底承擔債務的財産是屬於誰的?這要做出正確的判斷。由於時間關係,就不多説了。還有很多方面都是直接涉及到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在法律責任方面,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這次也加重了處罰力度。處罰的手段和所列舉的行為更加詳細,這些都是總結了這幾年來市場貨幣交易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這些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投資者的利益可以得到進一步的保護。

  [闞珂]: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就到這裡,謝謝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各位領導,謝謝各位記者。再見。

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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