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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員會就物權法草案的五個問題作出説明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2日 16:36 來源:新華社
    專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2日下午就物權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議,就物權法草案的五個問題作出説明:

  一是關於物權主體。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條規定:“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制定本法。”如何規定物權主體,一直有不同意見。有的建議改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議改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的建議改為“國家、集體和私人”;有的認為,國家作為物權主體,可以包括在法人之中。有的認為,用“權利人”可以包括各種物權主體,草案的規定是妥當的,不必改動。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上述意見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也不一致,實踐中國家、集體、自然人、法人等都可以作為物權主體,但究竟把它歸類為兩種主體、三種主體還是四種主體,可以在制訂民法總則有關民事主體時一併研究,建議對這一條中關於物權主體的規定不再改動。

  二是關於物權性質。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有的提出,物權的性質對於明確物權的內容以及區別其他權利具有重要意義,物權具有支配性,無需他人協助即享有權利,又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項物權不能既是我的,又是他的,這一款中應增加物權的排他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三款)

  三是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對此,有不同意見。有的贊成草案的規定。有的認為,宅基地上的住房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應允許轉讓。有的認為,應有條件地適當放開,既要方便農民融資,又要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我國地少人多,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宅基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目前條件下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似不宜放開。因此,建議對這一款的規定暫不作改動,擬進一步聽取意見後,再作研究考慮。

  四是不動産登記前是否必須辦理公證。有的認為,在不動産登記前應辦理公證,由公證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查,保證登記資料的真實、合法。有的認為,按照民事活動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宜規定強制辦理公證。有的認為,登記機構對登記事項已經作了審查,沒有必要規定不動産登記前要辦理公證。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便民,辦理不動産登記只需一道手續,並且逐步實行統一登記,草案對此已經作了規定,並明確規定辦理不動産登記不得按照標的收費。不動産登記前是否辦理公證,可以由當事人自願選擇。如果辦理登記前必須經過公證,不僅不便民,還會增加群眾負擔。因此,不宜規定不動産登記前必須經過公證。

  五是關於典權。有些專家再次要求恢復原草案關於典權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我國傳統的典權,目的除融資外,主要是為保留祖産祖業。現在,如果保留典權,主要目的是為融資。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需要資金,可以通過不動産抵押、出租、約定買回等方式解決,規定典權沒有多大意義。因此,建議不再恢復原草案關於典權的規定。

  有的部門和有些專家還提出了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如債權和物權的優先順序、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權的取得時效和保護時效、以應收賬款作擔保等,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在本次常委會對草案審議後,專門召開論證會進行研究。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向社會公佈徵求的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不少文字修改。

  草案四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四次審議稿和以上彙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責編:常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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