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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決策制度化是實現民意的有效保障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1日 20:25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19日,重慶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內第一個規範政府重大決策程序的政府令──《重慶市政府重大決策程序規定》。依照該規定,市長、副市長以及政府決策層重大決策的做出都必須嚴格按程度執行。據悉,該規定的出臺意味著以往“決策時拍腦袋,執行時拍胸脯,失誤時拍屁股”的“三拍”決策現象將在重慶市的重大決策中消失。 (10月20日《重慶晚報》)

  將重大決策程序以制度的形式規定下來,界定決策機關和決策權限,嚴格操作,依規執行,從而杜絕“三拍”決策。這種規定不但必要,而且及時,在進一步落實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必然起到重要的規範和導向作用。

  而《規定》的核心內容便是將民意提高到了決策的重要層面上,要求對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全程透明、陽光操作,實現民意最大化。這種以人為本的治政理念制度化,顯然是一種執政能力的提高和執政方式的轉變。

  其實,任何一項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謀求民意最大化既是其原始目標,也是終極目標。能否反映絕大多數民眾的意願,有效地張揚民眾的心聲,是重大事項決策的社會基礎,也是衡量其是否有無生命力的惟一標準。因此,提高民意在重大決策中的比率,是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和程序化的根本保障,是理性政府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從重大事項決策的制定過程看,民意的保障必須依賴於公眾對於重大決策的參與,它包括決策信息的提供、決策過程的建議、協商和監督等方面。在這裡,重大事項決策程序的公正、透明與執行中的正確、合法、規範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公眾只有獲知了政府的決策信息,才能有足夠的參與權、話語權和選擇權,從而凝心聚力,全力支持與配合政府共同把自己的事情辦好、辦實。

  儘管重慶市的《規定》還只是國內第一個規範政府重大決策程序的政府令,但它昭示了一個法治、責任和服務型政府的日趨成熟。政府動輒令行禁止的行政管理,已逐漸走向與公眾平等協商的共同治理,這是對公民與社會的尊重與服務理念的轉變,體現出了一種人文與社會關懷和對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追求。

  丘吉爾曾經説過:“民主是所有制度中最不壞的一種”。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化,就是在最大化的民主中謀求民意的實現,這是政治文明發展的可喜進步,值得期許。 (作者:寶慶邵陽陸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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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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