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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查處礦難瞞報非得靠舉報嗎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9月15日 18:33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7月15日,《焦點訪談》報道了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賈家堡煤礦違法開採,發生礦難後瞞報遇難礦工死亡人數的問題。節目播出後,引起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了國務院調查組,趕赴山西對這一事件進行調查。經過艱苦工作,現在已經查明事實真相。這是一起由於違規基建、違法生産、監管不力造成的特別重大責任事故,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85.2萬元;事故發生後,寧武縣少數黨政幹部與非法礦主串通一氣,瞞報事故死亡人數,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CCTV.com消息《焦點訪談》9月14日 )

  我注意到了7月15日央視《焦點訪談》以“移屍滅跡,蓄意瞞報”為題,對此事進行追蹤報道。報道説,事故發生後,一些遇難礦工家屬向焦點訪談欄目反映死難礦工人數與上報的數不符,於是《焦點訪談》記者幾經週折,迅速展開了調查採訪,初步提示了事故真相。並由此引起各有關部門以至國務院的高度重視。

  又是一起蓄意瞞報責任事故案例。讓人不理解的是,這是發生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王德學2004年7月20日在新聞發佈會上發表關於“國家將嚴查事故瞞報”的告示的一年之後。

  看了《焦點訪談》報道後,我心裏産生了幾個疑問,第一,如果那些遇難礦工家屬不向《焦點訪談》反映情況,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不是就會聽信當地政府所上報的19人?第二,如果《焦點訪談》不去深入追蹤採訪,各級政府特別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不是就確認這起礦難就死19人?第三,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所説的“嚴查事故瞞報”算沒算數?去年新聞發佈會之後還有沒有瞞報事故發生?查處了沒有?是怎麼查處的?今年以來共查處了多少瞞報事故的責任者?如果説對瞞報事故的責任人真的嚴格查處了,為什麼還有瞞報事件發生?

  兩個來月後,終於有了結果。經調查證實,瞞報事故死亡人數是由寧武縣煤炭工業局局長亢存煥、總工程師連玉明與忻州市礦山救護隊副隊長徐偉明共同策劃的,並得到了寧武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和副縣長李德生的同意。根據確定的瞞報數字,在亢存煥授意下,礦方經營人侯傳高組織實施了轉移、藏匿遇難礦工屍體的行為,由山西寧武向內蒙古豐鎮、烏蘭察布轉移了17具礦工屍體。

  非常明顯,出現瞞報現象的主要責任在當地政府。因為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屬地政府負有上報事故情況的責任,而且是發佈事故信息唯一的合法渠道。作為一級政府,在發生安全事故之後,應該立即組織調查,如實上報和對外發佈財産損失和人員傷亡等情況。但是為什麼會出現瞞報現象,而且還屢次發生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領導對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得比事故情況調查研究得透,他們知道根據國家規定,生産中死亡的人數在9人以上,30人以下的為重大事故,由省裏組織調查。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調查。死的人越多,上邊就越重視。上邊越重視,處理的就越嚴肅。處理得越嚴肅,事故的責任者就越“吃虧”。所以,為了逃避責任,逃避處理,事故發生以後,便有一個又一個的責任者抱著把大事化小的僥倖心理,統一口徑,訂立攻守同盟,能不説就不説,能少説就少説,能晚説就晚説。以對抗上級調查。

  我們高興地看到,目前,檢察機關已對策劃、參與瞞報事故死亡人數、工作嚴重失職的寧武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副縣長李德生、縣煤炭工業局局長亢存煥和總工程師連玉明等8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對賈家堡煤礦投資承包人侯麗芳、礦長王繼武等17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偽證罪、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忻州市、寧武縣有關黨政領導,國務院調查組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但是,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事故瞞報的內情,國家和地方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也不是不清楚,國家安監局副局長王德學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曾説過:“目前確實有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員、企業管理人員,特別是個體私營企業主,在發生事故後採取隱瞞的方式,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和黨紀政紀的追究。但這些瞞報的事故,最終還是被廣大群眾和媒體披露出來……”明知道出現事故後容易發生瞞報情況的現象,那麼為什麼不像“告示”中所説的那樣嚴肅查處呢?我想,事實上很可能就有過類似的瞞報“成功者”。如果真的誰瞞報、漏報誰就受到更嚴厲的打擊,並且總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話,那麼還會有人這樣鋌而走險嗎?

  傷人死人是事故,對事故真相瞞報也是事故。如果各級政府官員能夠明白1個人的生命和100個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尊嚴,那麼,就不會偽心地拿人的生命去開脫自己的責任。同樣,如果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能夠理解 “人命關天”的真正含義,就會真正做到“嚴查事故瞞報”。

  每次發生安全事故,人們都會想起“亡羊補牢”這句成語。我認為,如果“亡羊”之後總不能“補牢”,那麼應該追究的,就不僅僅是“養羊人”,還有那些有權力管理和處理“養羊人”的人。 (久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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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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