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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公證法:九種情形將不予辦理公證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8日 20:23 來源: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記者沈路濤、鄒聲文、張宗堂)根據28日通過的公證法,在9種情形下,公證機構將不予辦理公證。

  這9種情形分別是:(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法律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即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法律同時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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