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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三審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有重要修改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4日 14:07 來源:

  →→[專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法制日報消息:

  ■為避免重復刪去治安管理處罰法定原則的規定

  ■增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定 ■作出與刑法銜接性規定

  ■16至18歲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本法不予拘留

  ■對互聯網的一些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增加公眾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

  ■不再規定傳喚均需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恢復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前提的規定 ■擴大當場收繳罰款的範圍

  ■本法名稱不作修改 ■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的予以處罰

  ■詢問查證時間改回不得超過24小時 ■以虛假身份招搖撞騙都要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在今天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上進入三審程序,並有望在此次會議上交付表決。同今年6月舉行的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的原草案相比,新的草案又有多處重要修改。

  為避免重復刪去治安管理處罰法定原則的規定

  原草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不予處罰。”有些常委委員在審議時提出,這樣規定,體現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定原則,是正確的。但是,考慮到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立法法也明確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不作重復規定。法律委經研究,刪去了草案這一款規定。

  增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定

  上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除了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級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確處理和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作出與刑法銜接性規定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本法應當處理好同刑法的銜接問題,草案規定的有些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明確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為此建議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6至18歲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本法不予拘留

  原草案規定,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草案上述規定是適宜的;同時,對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也應適當體現這一精神。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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