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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權法:佔有制度保護“物的歸屬”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5日 10:50 來源: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法制日報消息:

  佔有:是指佔有人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實際控制。佔有並非一種民事權利,也不是一種物權,而是屬於一種單純的事實。

  專家點評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軼:物權法規定佔有制度,通過保護佔有,可以維持社會的和平與物的歸屬、利用秩序。因此在通常情形下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變佔有的現狀。

  甲在生前借用乙的自行車,未及返還,甲即去世。其繼承人丙並不知道甲遺留的自行車係他人的財産,遂作為遺産繼承,並在上下班或業餘時間使用。一年後,乙要求丙返還自行車,並賠償因其使用給自行車造成的磨損,丙表示拒絕。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軼介紹,佔有人佔有動産或不動産,可以區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用益物權人、動産質權人、留置權人對於不動産或者動産的佔有,即為有權佔有。租賃權人對於租賃物的佔有、借用人對於借用物的佔有、保管人對於保管物的佔有、承運人對於托運貨物的佔有,也都屬於有權佔有。小偷盜竊他人物品等,屬於無權佔有。為維持社會的和平與物的歸屬和利用秩序,物權法草案規定,不動産或者動産的佔有人,除有相反證據外,推定為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無權佔有人誤信其有佔有的權利。如前述案例中的繼承人丙。惡意佔有是指無權佔有人明知其沒有佔有的權利,或對其沒有佔有的權利有懷疑,但仍然進行佔有。

  王軼説:“區分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的意義在於:第一,依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致使該不動産或者動産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則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前述案例中的丙就其使用乙的自行車給自行車造成的磨損,無需向乙承擔賠償責任;第二,依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無權佔有人在返還佔有物時,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佔有人有權要求扣除其因維護該不動産或動産支出的必要費用,惡意佔有人則沒有此項權利;第三,依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如果無權佔有人佔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滅失的,無權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仍不能彌補權利人損失的,善意佔有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有過錯的,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佔有人如何才能主張自身的正當權益呢?王軼指出,對佔有的保護可以借用不少保護物權的法律制度。如依據物權法草案規定,佔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侵奪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因侵奪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作者/唐曉芳)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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