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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群眾建言物權法草案 徵收徵用是焦點之一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2日 09:44 來源: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光明日報消息:“徵收徵用應當嚴格區分公益活動和商業活動,把公益活動取得的不動産和動産納入國家徵收徵用的範圍,把商業活動取得的不動産和動産納入市場調節機制,避免社會矛盾,體現公平原則。”這是部分群眾對物權法草案提出的意見。

  物權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會公佈以來,各地群眾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和來信向國家立法機關積極提出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今天向媒體公佈了由其收集整理的7月27日至8月10日期間各地群眾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

  在這些意見中,關於徵收徵用成為一個焦點。有的提出,建議草案第四十九條對“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界定,並對政府以徵收和徵用的名義參與商業活動作出禁止性規範。

  有的認為,草案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界定,缺乏判斷的標準,在實踐中容易被濫用。建議借鑒信託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公共利益”進行必要的界定,在草案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法所稱公共利益:(一)救濟貧困;(二)救助災民;(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七)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下,國家利益的需要;(八)發展其他不以商業利益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

  有的認為,草案的“合理補償”沒有確切的標準,建議規定國家徵收、徵用的補償必鬚根據獨立的仲介機構作出的評估,徵收、徵用方與被徵收、徵用方應當簽訂補償合同。

  有的認為,在實踐中,有的縣級人民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進行徵收、徵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將徵收、徵用的主體限定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

  有的建議,明確草案第六十八條“妥善安置”的含義,增加規定保證被徵收、徵用人得到安置的條件不低於安置前,同時明確政府在拆遷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記者袁祥)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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