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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受賄濟貧有罪何以引發爭論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03日 17:11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湖南臨湘市(隸屬岳陽的一個縣級市)原副市長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據和數十份證言,證實他所收受的錢財中,有15.47萬元已被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法院認為:“被告人提出的所收錢財中用於公務活動部分可不作受賄數額認定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賄賂的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但可作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終,法院判決:余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並處沒收財産6萬元。依法將被告人余斌受賄所得9.5萬元及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8月2日重慶晨報)。

  筆者注意到,這條消息在新浪網登出後,引起了巨大反響和激烈爭論,截止到下午1時,留言達到3588條,應該還在繼續增加。從新浪網所做的調查結果看,認為湖南臨湘市副市長收受的財物全部用於公務活動,沒有據為己有,不構成受賄罪的佔66.28%;構成受賄罪,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的佔23.72%;説不清的佔10%。關於對於湖南臨湘市副市長的判決是否公平?認為不公平的佔72.24%,公平佔17.61%,説不清的10.15%。筆者還注意到,法官、檢察人員和法律專家們認為湖南臨湘市副市長構成受賄罪,並且認為,這個判決結果已經考慮到了受賄款用於公務事業的情節。而百姓們心目中認為,其是一個好幹部,臨湘市教育局局長助理馮剛的話語也許代表了大多數百姓的聲音:“余斌何罪之有?現在被查辦的那些貪官,個個有車、有別墅、有情婦。余斌有什麼?”

  對於受賄款扶困濟貧是否有罪問題,能夠發生這樣大的爭論,能夠引起這樣大的反響,它隱含著許多深刻問題。筆者認為,它是情理與法律的矛盾和對抗。湖南臨湘市副市長用受賄款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在情理上説,是明知之舉,百姓們認為其不構成犯罪確實在情理之中,但是,正像法律專家們説的“所有的事實都能完整的證明余斌構成受賄罪,受賄罪跟怎麼使用受賄的款項是兩個不同概念。”在情理和法律發生矛盾時,關鍵在於,必須具體分析詳細情節。比如:余斌只是在被檢察部門查處後,才説出自己受賄款全部用在了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這就應該定性為受賄罪成立,但量刑時,應該充分考慮受賄款使用這個情節。因為,假如,其一直沒有被查處,那麼,人們就一直認為其拿出的是個人款項來從事善舉。如果余斌在檢察機關查處前,就向有關人員或者部門或者身邊人員透露過,自己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所支持的款項,並不是自己的,而是無法推辭掉而收受他人和單位的,不應該按受賄罪定性。

  既是前一種情況,也應該考慮先由紀委部門談話,弄清事實真相後,採取嚴厲的紀律處分也是一個辦法。筆者這樣説,也許會被説成是不懂法,有人會問:既然定性為受賄罪,為何只進行紀律處分。這主要是從目前社會環境和現實考慮的。目前,大量的權錢交易,收受賄賂行為,數額之大令人吃驚,給國家造成損失之大令人咋舌,養情婦、包二奶等五毒俱全者比比皆是。人們對於好官標準的期望值已不敢過高,人們對於好官的要求已經在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像報道所説的那樣,湖南臨湘市副市長自然會被百姓稱做是好官。這樣判其有罪造成非議是不足為怪的。再者,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這裡有兩個要件:一是拿人財物,二是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湖南臨湘市副市長拿人財物不假,而自己最終沒有佔有。發生爭論是正常的。因此,採取紀委處理的方法也許多方都可以接受,不失為一個辦法。

  總之,受賄款扶困濟貧被判有罪引起爭論是一個很有意義的事件,也許通過討論、爭論能夠進一步完善我國反腐敗的法律法規,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進步。(作者:常亮)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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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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