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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法律的定位困惑:什麼是性騷擾?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27日 19:25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性騷擾,一個古老又現實的社會問題,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含法律約束。當一個社會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匱乏時,性騷擾事件就相對的“匱乏”,反之,當一個社會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處於豐富時代,性騷擾事件就相對的“豐富”。由此可見,“飽暖思淫欲,饑寒累果腹”的比喻正是對兩種不同物質文化水平社會的寫照。今日的中國,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性騷擾事件頻次的增加也就並不奇怪了,只不過這種有違道德與法律的性騷擾事件,卻為規範人的道德行為的法律底線帶來了定位的困惑。

  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我國立法者的視野。“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草案的三個條款,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確地對性騷擾行為説出了“不”字。專家表示,儘管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像《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這樣明確出現“性騷擾”的字樣,但還是在不同的立法層面,明確了反對性騷擾的法律原則。過去,刑法等法律的規定對於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騷擾形式並不適用;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又偏向於公共場合,對隱蔽環境中的性騷擾缺乏有效的懲處。正是由於性騷擾這一概念此前沒有明確進入立法視野,導致現行法律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太過原則,可操作性差,讓法院、公安部門等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處於無法可依的境地。性騷擾對女性的傷害,有時候並不表現在身體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傷害。草案對性騷擾作出規定,彰顯出我國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慮個人感受,對人的保護更為全面,是法制進步的一個表現。草案首次明文規定禁止性騷擾,正是向社會公眾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性騷擾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這將有力地震懾性騷擾者,從而減少性騷擾的發生。

  從上面的表述看,多年困惑在法律層面難以操作的性騷擾定義,好像是終於找到了歸宿──《婦女權益保障法》,只需加以 “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和“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明確修訂即可完成。其實不然,筆者認為絞盡腦汁興師動眾地把性騷擾定位在“婦女”層面,有對性騷擾一詞的曲解之嫌。性騷擾一詞雖説發端于西方國家只有幾百年的歷史,但在中國的幾千年封建社會中早就存在“調戲良家婦女”和“勾引正派男人”等類似性騷擾的道德譴責和司法判例,有些刑罰還相當殘酷。而且,在現代社會中,不論男人或女人、不分年齡老與少,對異性實施調情、調戲、勾引、勾搭、猥褻、侮辱、挑逗、瓜葛等等類似的性騷擾現象層出不窮,就連當今的信息時代,廣播、電視、報刊、通訊、網絡、電子郵件、表演、會展、促銷、髮廊、酒吧、夜總會、錄像廳、按摩房、洗腳房、定點暗娼、街頭流鶯等等方式和場所,無不存在視覺的、聽覺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觸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門的性騷擾現象;有對男女兒童實施性騷擾的、有對青年男女實施性騷擾的、有對老年男女實施性騷擾的、有同性之間實施性騷擾的等等無處不在的間接的、直接的、隱性的、顯性的性騷擾現象。如果只把性騷擾確定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下的“婦女”層面的話,難道不是有失偏頗嗎?例如,前段時間轟動全球的美國邁克•傑克遜性騷擾幼童案就是實例;現實生活中女上司主動對男下屬的性騷擾、女下屬主動對男上司的性騷擾難道還少嗎?如果只把性騷擾確定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下的“婦女”層面的話,難道不是對性騷擾的定義狹義化嗎?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性騷擾其實是一個廣義詞,性騷擾完全有可能發生在任何情況下,發生在任何人身上。所以,筆者認為,在法制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立法的資源不應該再被少數人壟斷,而應該作為社會的公共資源事先交由全社會討論,以集思廣益的理念制定出符合時代特徵和要求的共識性良法,才能讓法律具有真正的普適性和操作性,這樣的法律才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用。

  性騷擾並不是只針對“婦女”的狹義性騷擾,而是針對不分年齡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的廣義性騷擾。但從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將性騷擾立法的定位來看的話,男性遭到性騷擾時將無法可依,無處申冤,這確實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實,類似于性騷擾的懲罰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諸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兒童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因此,筆者認為,廣義性騷擾既然存在於現實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其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進行長時間、大規模和高成本的法律審議和修訂,還不如就性騷擾進行單獨立法,讓懲處性騷擾的廣義性單獨法律適用於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豈不更好。(作者:文中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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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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