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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叩問高校“招生門”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9日 18:11)

    專題:2005年兩會

  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新華視點”記者呂諾)一則新聞引起了兩會代表委員關注:教育部部長周濟3月8日在2005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説,2004年,全國高校招生違規信訪總量和遺留問題明顯少於往年,多數省份社會舉報投訴減少三成甚至一半。

  “這是一個積極的信息。”全國政協委員萬選蓉説,“但是,只要有一起招生醜聞發生,影響的就是百分之百的教育公平。”

  北航廣西招生事件、西安音樂學院招生亂收費行為……2004年,高考招生腐敗行為通過媒體監督,成為人們高度關注的話題。

  為什麼總在媒體披露醜聞之後才查處高校招生腐敗行為?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指出,高校招錄管理上的漏洞暴露很多,而有關部門監管不力。

  招生人員的墮落:招生腐敗倒下的第一張“多米諾骨牌”

  典型案例:海南大學藝術學院招生黑幕──2003年8月,媒體報道了海南大學藝術學院招生黑幕:兩名基本沒有繪畫基礎的學生,卻以美術專業課高考“狀元”和“榜眼”的身份被錄取;在海南大學教務處組織的2002級學生專業課抽查中,居然一半學生不及格,甚至出現2分(百分制)的離譜成績。隨後的調查顯示,這並不是學生高考作弊的問題,該院美術系一位學生坦言:“招生老師收了我的錢”。

  社會聲音:招生工作是一項“肥差”,是人所共知的“秘密”。

  黃泰康代表:部分招生人員的墮落,使招生腐敗這個“多米諾骨牌”倒下了第一張“牌”。其實招生人員受賄一直存在,只是剛開始比較隱蔽。正是由於以往對招生人員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墮落重視不夠、打擊不力,才導致這種腐敗行為肆無忌憚,使得各種腐敗因素突破了公正招生的第一道防線,最終形成典型的權錢交易。招生人員收受賄賂行為涉嫌職務犯罪,必須嚴加懲處。解決招生腐敗首先要從抓招生人員思想建設開始,純潔招生人員隊伍。

  “潛規則”盛行:招生腐敗的保護傘

  典型案例:北航招生醜聞──2004年8月,一名廣西考生在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提檔後,遭該校招生工作人員索要10萬元錢。此事經媒體披露掀起一場軒然大波。

  社會聲音:“違規”的是考生和家長。花錢“買”好學校上,這是“江湖規矩”。這個考生和家長破壞了高校招生的“遊戲規則”。

  郭永運代表:“錢學交易”這一“潛規則”從被默認到“明碼標價”,人們為招生腐敗共同撐起了一把“保護傘”。沒有達到分數線的學生通過交費進入學校享受高等教育,同時使學校獲得經濟利益──這種“錢學交易”的潛規則,把憑高考分數上大學的公平底線輕易打破了。這些年來,隨著高校畢業生就業競爭的加劇,越來越多望子成龍的家長為了達到讓孩子上好學校的目的不惜重金。我們需要在擴大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基礎上,嚴厲打擊發生在招生領域的“錢學交易”。必須建立起問責制,出現問題一查到底,不僅要查辦學校方面,也要對行賄的家長、單位進行相應處理。

  “自主權”濫用:招生腐敗的滋生土壤

  典型案例:蘭州理工大學招生事件──一名內蒙古考生在2004年高考中取得547分的好成績,比當地本科線高出了50多分。她報考的一般本科院校中,第一志願是蘭州理工大學。該校招錄人員稱,她的成績比學校在內蒙古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低3分,可以考慮通過“機動名額”錄取她,但必須要交3萬塊錢。

  社會聲音:學校招生自主權越來越大,“機動名額”就是斂財的“聚寶盆”。

  萬選蓉委員:個別高校不能正確對待逐漸擴大的招生自主權:不是用來選才,而是用以斂財。有的高校利用外語小語種、保送生、特長生、預科生等特殊招生形式,鑽“機動名額”、“定向招生”、“自主招生”等招生錄取政策的空子,在招生錄取環節進行亂收費。高校的招生自主權應該在受到良好社會監督的條件下實施,教育主管部門不能一放了之,要聯合其它部門和社會力量形成廣泛的監督機制。

  “關門”搞招生:招生腐敗的隱身術

  典型案例:西安音樂學院“贊助費”案──2004年7月,一名浙江考生在考取西安音樂學院後,被招生辦要求將3萬元“教育基金”匯到學校賬戶,否則將不予錄取。這名考生無從得知為何要交這些錢,因家庭經濟能力不足,忍痛放棄了自己的理想。此事經媒體報道後,有關部門查出,近幾年西安音樂學院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收取各種“贊助費”和“捐款”金額巨大。

  社會聲音:高校從招錄人員的確定、錄取分數線的劃定到選人提檔,整個招生過程神秘莫測。一些高校關起門來,招生操作程序甚至全由幾個人“承包”了,“暗箱操作”嚴重。

  茍建麗委員:招生信息的不公開,為高校招生的“暗箱操作”留足了空間,使得一些高校蒙蔽社會以及學生、家長大行腐敗得以隱身有術。應該讓招生活動全程透明,以保證對公共教育資源分配的公開、公平和公正。關部門對高校收費的治理,不但應當進一步完善收費種類、標準和監督措施,更重要的是要管住使用環節。可以規定使用辦法、標準並進行監督,或者全部收歸國家支配並不得截留和返還。只有接受行政訴訟的監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高考招生腐敗。

責編:柳博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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