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大平煤礦爆炸慘劇考驗政府的執政能力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6日 14:28)
1 專題:河南大平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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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消息:河南大平礦難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死的是無辜礦工,痛的是遇難者家屬,考驗的,則是政府的執政能力。
實行安全生産,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是執政能力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明者防禍于未萌。
作為鄭煤集團的骨幹礦井,大平煤礦幾年來不斷發生各種事故,隱患頻現。據河南省安全監察部門的統計顯示,近年來鄭煤集團大平煤礦發生的事故有:2000年7月14日,大平煤礦礦井被淹,歷時3個月才恢復生産,損失約5000萬元;2003年1月23日,大平煤礦礦井被淹,30多名礦工及時撤退,直接經濟損失約5000萬元。2003年11月,鄭州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曾對鄭煤集團開展安全執法監察。大平煤礦存在採區採面未進行煤壁淺層注水;井下消防材料庫面積小,消防材料不足;自救器投用量不足、救護中隊部分裝備不足;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檢查維修制度缺技術檔案的內容;缺礦井地質、水文地質圖等問題。但並未未引起足夠重視。時隔不久的2004年4月11日,鄭煤超化礦發生透水事故,12名礦工被困井下109小時後生還。半年後的今天,大平煤礦又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太平煤礦事故不斷與鄭煤集團管理不無關係。據知情人説,鄭煤集團旗下的各個生産礦,除了大平煤礦外,其他礦也是事故不斷。據集團內部的工作人員統計1999年以來,鄭煤集團發生大的礦難事故有9起之多,除前面提到的3起外,另外6起是:1999年4月13日,蘆溝礦井被淹,一年才恢復生産,間接損失約2億元;2001年5月11日,超化礦井下被淹兩個工作面,直接損失約3500萬元;2001年9月17日,告成礦礦井被淹,間接損失約4000多萬元;2002年8月9日,戈灣礦發生淹井事故,10名礦工遇難,釀成特大死亡事故。2004年4月11日,鄭煤超化礦發生透水事故。
一些知情人反映,長期以來,鄭煤集團對待安全工作以會議代替落實,安全意識淡漠,很多事故都是違章作業造成的,但領導卻沒有一個人因此受到處理。今年4月11日,鄭煤超化礦發生透水事故後,鄭煤集團不僅不認真反思事故教訓,反而將責任事故演化為英雄好事,在當地幹部群眾中産生不良影響。鄭煤集團的部分員工稱,集團領導不能態度端正地對待事故,是事故不斷的重要因素。
對這些執政能力存在嚴重缺陷的事故責任人及其主管部門領導,應按照相關法律及規定,實行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和行政問責。大平礦難,再次凸顯我們的安全管理體制還沒有達到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境界。
從事故預防看,一是歷史遺留的巨大安全投入欠賬。過去,從上到下都強調煤炭行業扭虧,將扭虧指標層層分解,扭曲成本。由此積累了上千億元的安全生産欠賬。二是目前管理的“政績秀”短期行為。從事故責任追究看,儘管煤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不少,但仔細研究,有關政策法規實施的可操作性差。從追究政府官員責任看,儘管有國務院302號令,但一些政府官員不在乎此令。從追究煤礦企業責任看,企業負責人喊冤枉,有一大堆理由反駁。加之,以黨紀處分代替行政處分,以行政處分代替刑事責任追究,再加之司法監督、人大監督缺位。一些事故責任追究也就不了了之。
要減少煤礦事故,就要實踐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政府不應把安全管理作為急功近利的“政績工程”來做,不要搞安全控制指標層層分解,應把時間和精力放在煤礦安全管理的安全生産投入督查、工傷保險督察、礦工培訓督察、事故隱患清除督察、事故責任追究等可持續安全生産的基礎工作上。要改變安全生産責任虛置的狀況,應提高責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大司法監督、人大監督的力度。而這些改革,都是宏觀管理體制層面的。(王恒濤 梁鵬 李麗靜 潘偉爾)
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