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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的法制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08日 10:10)

  人民日報消息:今年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週年。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經歷了不同的歷史時期,特別是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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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六法全書》

  建立人民的法制

  新中國一成立,就明確宣佈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建立人民的法制。在新中國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專門發出了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的指示。1949年9月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共同綱領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為了婦女解放,廢除封建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為了反對封建主義,解放廣大貧下中農,在農村進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土地改革法,廢除封建的土地制度。為了鞏固人民民主政權,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懲治反革命條例。為了反對腐敗,保持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在總結三反五反運動經驗的基礎上,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了懲治貪污條例。

  完備法制

  保護髮展社會生産力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1953年2月制定了選舉法。1954年在普選的基礎上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制定了五部國家機構的組織法,包括全國人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員會、法院和檢察院的組織法。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就立法工作來説,當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立法作為中心任務。為了發揚基層民主,195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為了保護公民人身自由,防止亂捕、亂拘,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195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逮捕、拘留條例,對逮捕、拘留的條件,執行逮捕、拘留的機關,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拘留期限等,都做了規定。為了農村實行農業合作化,制定了農業生産合作社示範章程。為了國家建設需要,制定了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制定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了促使機關工作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履行職責,制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就是解釋法律。為了規範和加強法律解釋,195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解釋法律問題的決議”,明確“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據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系列有關法律解釋的決定。

  拿守法來説,當時中央也是重視的。彭真同志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的發言就明確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特別強調,幹部、黨員“必須以身作則,成為守法模範”。

  “文革”時期

  法制遭到破壞

  由於當時對法制建設重要意義的認識不夠深刻,黨的八大提出的正確方針沒能一貫堅持,對法制建設時而重視,時而放鬆,隨著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957年反右派、1958年大躍進、1959反右傾,十幾個法的起草工作一度停頓下來,人大常委會機關人員被精簡,從1956年的360人,減為1958年的59人。1959年6月國務院機構調整時,把法制局撤銷了。1962年黨中央在北京召開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總結經驗教訓,糾正“左”的傾向,毛主席又提出不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這時刑法、民法的起草工作又恢復,刑法草案搞到33稿,並報黨中央政治局常委審查。在常委機關工作的同志形容這一段立法工作情況時説,起草法律是幾起幾落。1966年發生“文化大革命”,建國後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法制遭到破壞。“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沒有重視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難於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發動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制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這是一個慘痛的教訓。

  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建國以來的經驗、教訓,撥亂反正,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開始形成“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同時提出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首先要抓立法工作。1979年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立法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上來。1982年制定了新憲法,五屆、六屆和七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138部法律,對10部法進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關國家機構的法律、民法通則和一系列單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一批經濟方面的、保障公民權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

  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是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此,我國立法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立法工作,圍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市場主體方面,先後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産品質量法、審計法、價格法等。在金融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八屆、九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104部法律,對57部法進行了修改,通過了8件法律解釋,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初步形成。

  黨的十六大報告對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十六大報告提出,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一,任務是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現在,我們是初步形成,任務還是很繁重的。第二,要求是“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第三,方針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對國內、國際形勢,對經濟、文化、政治、社會等各方面都要考慮,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根據十六大提出的任務和要求,確定十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任務是要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已擬定了立法規劃。(作者係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顧昂然)

責編: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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