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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新規定出臺 放寬對身份證件要求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13日 12:54)

  CCTV.com綜合消息:民政部今天正式對外公佈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放寬了辦理婚姻登記對身份證件的要求,並首次明確了非中國內地居民可以在我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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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必須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根據新規定,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可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因尚未辦理落戶手續等原因無法出具戶口簿的,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實際婚姻狀況與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時,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應主要依據當事人登記時所作的書面聲明,其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僅作參考。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結婚證遺失,可提供證明材料直接辦理離婚手續而不再補領結婚證。

  根據新規定,今後外國人、港澳臺居民、華僑之間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在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可以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手續。如果雙方均為外國人,還需要出具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婚姻登記效力的證明。

  另外,為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今後少數民族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時提供的照片式樣不再要求免冠。

  服刑人員結婚合情合法

  在民政部今天公佈的新規定中,一個比較大的變化就是制定了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的有關政策。

  民政部負責人指出,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看守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服刑人員的婚姻自由並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因此,不應剝奪服刑人員的結婚權利。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 副司長 陳光耀:當事人如果經過監獄方的同意許可,並且雙方能夠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來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話,那麼婚姻登記機關就應該依法辦理。

  根據新規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同樣必須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

  結婚證遺失也可辦離婚

  辦理離婚手續,卻偏偏找不到結婚證,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往往要重新補辦結婚證才能離婚。在民政部今天公佈的新規定中,民政部門對辦理離婚登記時結婚證遺失的情況進行了人性化的變通。

  根據新規定: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結婚證遺失,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而不再補領結婚證。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但是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做出書面説明,該説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另外,如果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説明不一致的原因。

  民政部出臺涉外婚姻登記配套規定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翟偉、顧瑞珍)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陳光耀13日説,民政部新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涉外婚姻登記有了新的配套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出國人員出國前戶口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現役軍人婚姻登記有了明確“説法”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翟偉、顧瑞珍)民政部新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於現役軍人婚姻登記工作有了明確“説法”。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有關負責人13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新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有關通知執行。

  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登出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出具臨時身份證也可辦理婚姻登記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顧瑞珍、翟偉)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13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理婚姻登記時,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民政部新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但有些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只能提交臨時身份證件,現役軍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證。根據《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當申請結婚、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只能提交臨時身份證時,登記機關也應為之辦理婚姻登記。

  無戶口簿特定情況也可辦理婚姻登記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翟偉、顧瑞珍)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13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幾種特定情況下,辦理婚姻登記時可“放寬”對戶口簿的要求。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戶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普遍反映,很多當事人難以提供戶口簿。如個別偏遠地區還沒有規範的戶口簿,許多農村居民的戶口簿由鄉(鎮)公安派出所保管,而鄉(鎮)公安派出所只給當事人出具戶籍證明;有些集體戶口的當事人提供不了集體戶口冊的正本,只能提供複印件,還有些當事人因為家庭干涉無法取得戶口簿,不少當事人特別是畢業後尚未落戶而要辦理結婚登記的大學生等等。

  對於以上這些情況,民政部新出臺《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都作了相應規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狀況以當事人書面聲明為主 戶口簿可作參考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翟偉、顧瑞珍)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陳光耀13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當事人戶口簿上婚姻狀況一欄可作參考。

  同時依據民政部近日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責編: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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