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中國新聞 > 正文

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原條文與修改條文對照表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6日 23:47)

  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原條文與修改後條文對照表

   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_〕內的內容表示刪除;黑體字表示增加的內容)

  總綱

  原條文

  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修改後的條文

  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原條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

  修改後的條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

  原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原來屬於剝削階級的人,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中國共産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絡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鬥、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修改後的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原來屬於剝削階級的人,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中國共産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絡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鬥、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原條文

  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鬥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擁護社會主義事業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

  修改後的條文

  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鬥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

  原條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修改後的條文

  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第一章 工作總則

  原條文

  第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産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修改後的條文

  第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産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産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原條文

  第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

  修改後的條文

  第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

  原條文

  第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促進社會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

  修改後的條文

  第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促進社會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

  原條文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思想,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修改後的條文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文化〔思想〕,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原條文

  第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修改後的條文

  第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原條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參與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同台灣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絡,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

  加強同港澳同胞的聯絡和團結,鼓勵他們為保持港澳地區的繁榮和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

  修改後的條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參與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同台灣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絡,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

  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港澳〕同胞的聯絡和團結,鼓勵他們為保持港澳地區的繁榮和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

  原條文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知識分子政策,以利於充分發揮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修改後的條文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利於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原條文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改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修改後的條文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改善〕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原條文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政策,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修改後的條文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原條文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國外僑胞的聯絡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修改後的條文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歸僑、僑眷和海〔國〕外僑胞的聯絡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第二章 組織總則

  原條文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修改後的條文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

  原條文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

  修改後的條文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設若干界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

  原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

  修改後的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絡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原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地方委員會同。

  修改後的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地方委員會同。〕

  原條文

  第二十七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

  修改後的條文

  第二十七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

  第三章 全國委員會

  原條文

  第三十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由上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由本屆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修改後的條文

  第三十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由〕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由〕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原條文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修改後的條文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原條文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召集並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

  三、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

  四、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七、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修改後的條文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召集並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三、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

  四、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七、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原條文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修改後的條文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第四章 地方委員會

  原條文

  第四十一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由上屆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如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由本屆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修改後的條文

  第四十一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由〕上屆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如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由〕本屆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原條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

  修改後的條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

  原條文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全國委員會所作的全國性的決議以及上級地方委員會所作的全地區性的決議;

  三、執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議通過提交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六、決定地方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修改後的條文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二、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全國委員會所作的全國性的決議以及上級地方委員會所作的全地區性的決議;

  三、執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議通過提交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六、決定地方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原條文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的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修改後的條文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的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責編:陸玨如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