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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關於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報告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5日 19:20)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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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報告

  2004年3月12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3月8日下午、9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各代表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代表們贊成黨中央確定的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和修改內容,普遍認為:修正案草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特別是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普遍反映,修正案草案體現了憲法的穩定性與適應性的統一,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統一,講法與講政治的統一,充分發揚民主與嚴格依法辦事的統一,凝聚著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集體智慧,立意高遠,內涵深刻,順乎民意,都是關係國家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説是我國憲政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代表們在充分肯定修正案草案的同時,有些代表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審議意見,建議就以下兩個問題對修正案草案中的三條加以修改:

  一是關於對土地和私有財産的徵收、徵用及補償問題。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並在憲法第十三條中增加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有的代表提出,以上兩處規定中的“依照法律規定”是只規範徵收、徵用行為,還是也規範補償行為,應予明確。由於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代表建議將“補償”明確為“公正補償”、“合理補償”、“充分補償”、“相應補償”,等等。大會主席團經研究認為,修正案草案上述兩處規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規定”既規範徵收、徵用行為,包括徵收、徵用的主體和程序;也規範補償行為,包括補償的項目和標準。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義,建議將上述兩處規定中“並給予補償”前面的逗號刪去,將上述兩處規定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二是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表述問題。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有的代表建議將上述表述中的“建設”兩個字刪去。大會主席團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與黨的十六大報告的有關提法一致起來,將上述表述修改為“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此外,有些代表還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在這次憲法修改工作開始後,有的地方、部門和專家就提出過,已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其中有的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明確,有的可以在有關法律中加以規定,目前可以不對憲法有關規定作修改或者補充。

  憲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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