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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刑事案件有了“權利保障書”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1日 14:06)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 “這回權利終於明明白白落在紙面上了!”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專做刑事案子的律師史明傑看見最高人民檢察院一部新出臺的規定笑了。《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這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看似生硬的文件名稱,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眼裏,就是一紙“權利保障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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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做刑事案子,要會見當事人,在檢察機關碰到坎兒,你就沒轍。”史明傑説起過去猶生感慨。“以前在法律裏對律師執業的權利只有原則性規定,沒想到檢察機關出臺了如此具體的保障律師權利的規定。”

  “這個規定要求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範圍、查閱案卷材料和申請收集、調取證據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律師參與訴訟提供了保障和便利。”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忠説,規定對檢察機關如何辦理律師會見、聽取律師意見也明確了承辦部門的職責。

  規定中體現律師具體權利的法言法語躍然紙上:

  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辯護律師認為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由公訴部門書面答覆辯護律師。

  ……

  “投訴——律師的權利,也是律師依法行使權利時受阻撓、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戴玉忠説,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反法律和本規定,可以向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各級人民檢察院接到律師投訴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本規定的要求及時處理,並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

  “規定的出臺不但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監督、約束自身執法行為的重要舉措,對律師工作的有力支持,更是在刑事訴訟中全面實現辯護原則,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司長趙大程闡釋了規定出臺的深刻內涵——保障律師、保護當事人。(記者楊維漢)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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