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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立法制化防擴散出口管制體系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03日 15:49)

  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3日發表的《中國的防擴散政策和措施》白皮書指出,目前,中國的防擴散出口管理模式已實現了從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轉變,形成了一整套涵蓋核、生物、化學和導彈等各類敏感物項和技術及所有軍品的完備的出口控制體制,為更好地實現防擴散目標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機制保障。

  這份長達9000多字的文件強調,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對進出口進行管理。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執行防擴散政策是有效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國內經濟和對外貿易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近年來,中國廣泛採納國際通行規範和做法,大力加強和完善防擴散出口管理的體制建設,相繼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中國實行出口經營登記制度, 要求從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須經中央政府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相關出口活動。此外,中國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須經中央政府相應的主管部門逐項審批,獲取出口許可證件後方可出口。

  白皮書指出,中國還實行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制度,編制了內容詳細的相關敏感材料、設備和技術管制清單,涉及核、生物、化學、導彈和軍品出口領域。中國有關主管部門對有關清單外特定物項的出口可以實施臨時管制。

  這份文件説,對未經許可擅自出口受控物項和技術,擅自超出許可範圍出口相關物項,偽造、變造或買賣有關出口許可證的出口經營者,中國依照刑法有關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洩露國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不同情況,由政府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在核材料管理方面,中國政府于1987年頒布了《核材料管制條例》,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中國的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並堅決貫徹核出口保證只用於和平目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未經中國政府許可不得向第三國轉讓等三項原則。

  1997年,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闡述了上述原則,以及不主張、不鼓勵、不從事核武器擴散,不幫助他國發展核武器,禁止向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提供幫助,不對其進行核出口和進行人員、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政策。

  在生物領域,白皮書説, 中國二十多年來通過頒布實施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有關菌(毒)種、疫苗、生物製品等的生産、管理、使用、保藏、攜帶、轉讓等作了嚴格的規定。

  在化學領域,中國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等規章制度,並對敏感化學品的生産、經營、使用活動及進出口進行嚴格的監控。

  在導彈領域,中國從1992年宣佈將在導彈及其技術出口方面參照“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的準則和主要參數行事。1994年,中國承諾將不出口“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所限制主要參數的地對地導彈,即內在性能至少達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載荷的地對地導彈。2002年8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及管制清單。

  白皮書説,近年來,中國政府查處了多起違法出口案件,依法懲處了涉案單位和個人。(記者 江國成)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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