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中國新聞 > 正文

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全文)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7日 22:53)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通過了行政許可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七號主席令,公佈了這部法律。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全文約1.1萬字,共8章83條,分為總則、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費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這部法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總則一章中指出,制定本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行政許可將受懲處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了行政許可,該怎麼處理?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有關條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強令培訓 指定教材 法律向資格考試中兩種牟利行為説“不”

  參加資格考試時,考生常常被迫參加強制性的考前培訓,購買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錢”。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向借資格考試牟利的這兩種行為説“不”,規定任何部門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法律規定,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實施這一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規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佈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有關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將有效制止當前有些部門和個人通過舉辦此類考前培訓和出版指定教材而謀取利益的行為,有利於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設定行政審批應當聽取各方意見

  很多行政審批事項都與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法律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法律嚴禁違法轉讓行政許可

  在我國,倒買倒賣行政審批批文的現象曾一度呈現氾濫之勢。

  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向這一行為説“不”,明確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將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本來未就這一問題作出規定。在審議這部法律的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行政許可法應當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因此,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只有特定事項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可以轉讓,但必須由法律、法規對這種轉讓作出明確規定,比如通過出讓許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關法律規定被許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轉讓。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十分必要。如果對行政許可轉讓不加嚴格限制,會給倒買倒賣許可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可乘之機,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

  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國務院部門規章能否設定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法制定中的熱門話題之一。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據介紹,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也未賦予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審議時,有的委員建議增加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務院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決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是經過認真研究的,主要的考慮是各部門不宜自我授權,為本部門或本系統設定和擴大權力。至於各部門已經發佈的確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在本法施行後,可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發佈決定予以確認。

  行政許可應遵循便民原則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行政許可,也就是人們常説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目前,一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較少考慮行政許可申請人辦事是否方便,申請人常常需要跑多個部門、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稱為“跑斷了腳、磨破了嘴”。

  行政許可法把便民作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使這部法律充滿了“親民”色彩。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這部法律的便民原則還體現了信息時代的特色。法律規定,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王雷鳴、張旭東)國務院部門規章能否設定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法制定中的熱門話題之一。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據介紹,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也未賦予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審議時,有的委員建議增加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務院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決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是經過認真研究的,主要的考慮是各部門不宜自我授權,為本部門或本系統設定和擴大權力。至於各部門已經發佈的確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在本法施行後,可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發佈決定予以確認。

  行政審批不能“一拖了事”

  三年辦不下一個企業的批文,為蓋一個章跑斷腿,目前個別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的過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後天,讓當事人感到十分無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從方便老百姓辦事的角度考慮,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法律同時規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法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下一頁>>
第1頁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