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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三部銀行法的制定修改利於防化金融風險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5日 00:08)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沈路濤、張旭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4日在分組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時表示,這三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利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對促進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將起到重大作用。

  許多委員認為,如今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銀行業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設立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後,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確保我國金融體系安全意義重大。而且伴隨著監管職能的調整,同時根據改革和發展的實際需要,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進行相應修改,符合我國銀行業現狀和實際。

  許多委員表示,從防範金融風險,加強銀行業監管的角度出發,這三個法應該充分體現對監管的加強。但從另一方面看,我國當前的銀行業還不發達,抗風險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還不強。在制定和修改這三個法的時候,也要有利於促進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特別是商業銀行的發展,這樣才能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

  有些委員建議説,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不是簡單地劃出職責,在轉移金融監管職能的同時,還應當突出貨幣政策職能,強化中央銀行在金融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和經濟發展方面的職能。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中還應當體現“促進金融和經濟健康發展”的精神,這符合國家貨幣政策目標和宏觀調控目標的要求。

  有的委員建議説,針對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外國銀行會越來越多地進入到我國,對這些機構如何實施有效監管,如何處理與外國銀行總部的關係及其母國監管機構的關係,應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予以明確規定。

  有的委員認為,商業銀行法的修改應該尊重存款人的知情權。現在,許多存款人對銀行的經營狀況都很不了解,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應該及時準確地向存款人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使存款人能夠了解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了解銀行的“信譽度”,只有這樣,存款人才有可能作出正確判斷,減少因盲目存款而造成的損失。

  一些委員還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出臺時機以及銀監會的權力監督和責任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責編:薛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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