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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詳定銀監會監管措施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2日 21:42)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 為防範金融風險,強化監管手段、加大監管力度,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詳細規定了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草案規定,銀監會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有關材料、進行現場檢查時採取有關措施、對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對嚴重危害金融秩序並損害公眾利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規定,草案規定對未遵守審慎經營規則的,銀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撤銷董事會決議、責令股東補充資本金、限制資産轉讓、限制股東轉讓股權、責令股東轉讓股權、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強制措施;銀監會有權要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銀監會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根據近年來金融監管工作實踐經驗,並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做法,草案規定銀監會可以指令合併有嚴重問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被指令合併或者被撤銷的,銀監會有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採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提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産或禁止對其財産設定其他權利等措施;銀監會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行為人的存款;銀監會有權對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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